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抗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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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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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抗点研究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地位是双重的:一是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享有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双重职责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刑事案件抗诉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共同犯罪案件在我国的犯罪类型中占有一定比例,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工可能有所不同,社会危

2、害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在量刑上也可能有所区别。司法实践中,如何发现抗点,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寻找量刑失衡的抗点,是检察机关解决抗诉难的重要途径。如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发现抗点,并能够抗得准、抗得赢,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下面几点:  一、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加强业务培训  公诉人应当树立“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关于办理死刑刑事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公诉人最主要的任务是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努

3、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地转变执法观念,使抗诉案件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公诉人平时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培训,致力于刑事法律理论的学习和积累,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紧密结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不定期的专题研讨,有效提高公诉人发现、解决抗点的能力。  二、熟悉案件情况,重点审查言词证据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对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就要熟悉案件情况,这是发现抗点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现抗点提出抗诉才具有可能性。熟悉案件

4、情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一是熟悉案情,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对重要证据进行复核工作,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和结论的唯一性等方面复核,为以后的抗诉打下基础;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的政策、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案情和有关知识,是案件有关情况中比较“死”的东西,而各种证据和证据内容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则比较灵活,有很大的伸缩性。言词证据在公诉案件所有证据中占有重要地位,因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5、公诉人在审查案卷中应当注重审查言词证据,人民法院如采信错误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公诉人而言就有了发现抗点的可能性。  1.在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时,公诉人既要看到它的证据价值,又不能盲目轻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说,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这里需要指

6、出本规定其中的“被告人”并不仅仅指单个被告人,还应当包括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由于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指控犯罪、面临着被依法追究刑责的特殊地位,因此,其供述和辩解既可能是真实的,又可能是虚伪的,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真实性和虚假性共存就显得更加突出,可以说,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群体性犯罪,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共同多次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在讯问的初期阶段,其供词往往只表现为主动或被动的交代次要问题,提供虚假情况;在对抗相持阶段则有的矢口否认,有的抗拒抵赖,有的谎供乱供,其中谎供乱供

7、最为扰人视听,具体表现为被告人有意打乱案件发生顺序、时间顺序或故意捏造事实或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或者是丢车保帅,在供词中表现态度诚恳,愿意交代,甚至积极主动地交代其罪行,显得十分合作,但实际上只交代小案轻罪,还有的将罪责全部揽下,以掩盖同伙的重大罪行。所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公诉人要仔细分析每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找出供述之间的差别,对影响定罪量刑的矛盾之处要及时核实;对于被告人翻供的,应注意查明被告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

8、证据加以印证;在归案前被告人之间若订立攻守同盟,这类被告人会把攻守同盟看成是自己的护身法宝。具体表现为在归案前同案人约定统一口径,再从有关证人那里作点手脚,把希望寄托在“哥们义气”和“亲友的能量”上,因此其在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中,往往要编造一些情节,作虚假的供述,而且其陈述内容全部或大部惊人的一致,借以隐匿真相,达到以假乱真,从而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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