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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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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冷落的真实──袁氏宗谱记载的乡村纠纷研究(上)论文blog/s!7F143A2DA0082C7C!114.entry.41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54-155。42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说:“有些械斗产生的仇恨延续了许多代。一次冲突之后,一方被打败的时候,在官府的公正官员和中间宗族的绅士的调解下,他们可能同意休战。但是,被打败的一方不会安宁的太久。小的争执又将再一次导致全面的冲突。”参见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p134-135。43转引自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
2、”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月号。44同38,p426。4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附录部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p355-374。46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王海龙,张家瑄译:《地方性知识----阐述人类学论文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p20。47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20。48张小也:《从“自理”到“宪律”:对清代“民法”与“民事诉讼”的考察----以《刑案汇览》中的坟山争讼为中心》,载于《学术月刊》2006年8
3、月号。49如在乾隆五十八年,“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道光廿一年,“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50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p694。51吴建新衷海燕:《明清广东人的风水观:地方利益与社会纠纷》,载于《学术研究》2007年第2期。52据李伯重研究:“明清江南使用的燃料,主要有薪炭、芦苇、秸秆、和煤四大类。······大体上说,五金加工要用煤或被称为‘火墨’的硬木炭,而烧窑则用煤或柴或炭均可。······其他行业大致以柴薪为主······窑业也是一个消耗燃料最多的工
4、业部门,大体生产陶器130斤,需柴100斤。而烧砖1000块约需木柴1马车,烧石灰一吨至少需木柴4马车。”而“木炭”也需要由木材暗火焚烧而得。参见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中的燃料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53可参考卞利:《明代微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54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p86。55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56民国法学家吴经熊曾针对中国传统中“息事宁人的人生观”言道:“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替许多律师来解决生计问题,
5、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争讼是社会上免不得的自然现象;一则用不着人们来鼓吹;二则也不是道德上的教训所能根本拔除的。既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是利用这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的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皈依处。”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64-65。57徐忠明在解读清代一份民事调解记录时说:“既然衙门视婚姻、田土、钱债纠纷为细故,每每不予重视;所以‘实话实说’的告状方式,似乎不能‘耸动’官府。据此,如何才能耸动官
6、府,也就成了原告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而‘小事闹大’,即是耸动官府的一种技巧。”参见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本案中,在官袁继三就是“以七命为由”致使钦差提督学政“备将但擅动刀锋致伤七命亦非细故”而加以重视。58关于国家权力通过“乡族统治”而在场的论述,傅衣凌将传统社会的控制系统概括为“公”与“私”两部分并说:“在公与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持有的‘乡绅’阶层。国家利用察举、荐举、科举、捐纳和捐输等社会流动渠道,把社会上的精英分子和有钱有势之人吸收到政权体系之中,授予官职、功名和各种荣誉,允
7、许他们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这是‘乡绅’阶层产生和长期存在的直接原因。”参见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59在这点上,笔者同意黄宗智的观点:“清律并不使用‘所有权’之类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地讨论对侵犯他人的财产或破坏合法的土地买卖的行为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清代法律关心的只是社会秩序,他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独立于统治者行政和刑罚权威之外的产权观念。然而事实上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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