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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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聂义明律师接受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招投标投诉,取得良好的效果。案情简介: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参与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投标,开标后确定为投标最低价,但被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联而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找到聂义明律师,经聂义明律师分析案情并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后,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决定招标项目从新进行评标。附:聂义明律师的《招标投诉书》招投标投诉书投诉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州大道西段(189)702号联系方式:13797005957法定代表人:董剑平

2、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楼16楼联系方式:027-87877677,18672783500,邮政编码:430072被投诉人: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联系人及方式:李翔,0713-8454760投诉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合同编号:HGH-C1.1,项目编号:HGJY(2016)0044,招标编号:HGJYGC-2016-39)”中标结果公示发出《质疑书》。2016年6月2

3、0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关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意见》,投诉人认为回复意见欠缺法律依据。现,投诉人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投诉请求: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赤野湖清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公告。2016年5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投诉人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层开标室,进行开标工作。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价格为5,195,335.70元,是十名投标人的投标最低价。被投诉人当场确认,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金额为162000元

4、。2016年6月1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赤野湖清淤工程评标结果公告表明,投诉人的投标价格5,195,335.70元为投标最低价,但被投诉人却以“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被拒绝”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经与被投诉人沟通得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的银行汇票欠缺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而认定投标保证金无效。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应被确定为中标人。分条陈述如下。一、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不要求入账,且能起到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担保作用,对采用银行汇票的投标

5、保证金无须要求资金进入招标人账户,投诉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能起到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被投诉人以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为由认定废标与法律规定不符。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及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

6、,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据以上规定,投诉人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无须从基本账户中转出资金,故未提交“收讫通知联”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和合法性,应被认为有效。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银行汇票必须入账,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经被投诉人认可《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1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原件,其人民币金额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3规定:“凡没有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款的规定包括投标保证

7、金的投标文件,将被业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三节第19.1款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62,000元的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据以上规定,招标文件只要求银行汇票和相应金额,并未要求银行汇票需到银行汇兑和转账,投诉人采用金额为16200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此汇票已经被投诉人认可。投标保证金应被认为有效。三、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不应以此作为废标理由,投诉人的投标不应以此为由而被拒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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