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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在下面案件中,谁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甲驾车在路上行驶,由于超速撞死了走路的乙,与乙同行的姐姐丙虽然没有受伤,但受到惊吓,精神恍惚。乙母丁在对面马路看到事故发生,当场昏厥路人戊由于恰巧路过看到现场血迹斑斑.的惨状致心脏病突发。事后,乙父己得知儿子乙死亡,终日抑郁。随后丙、丁、戊、己均以自己受到精神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就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逐渐能够被证明,精神利益也随之被重视起来。人们不仅注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更加注重对精神利益的维护,以
2、维持自己的精神世界的平静而不被外界所打扰。生活中有关精神损害的案例层出不穷,法律也相应的扩大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也从直接受害人扩展到第三人。我国虽然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保护的范围较窄。许多现实的案件中,第三人的精神损害无法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获得救济。这不仅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这一论题进行仔细研究。笔者以此作为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也是希望能为我国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献上绵薄之力。........二、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首先,目前我国学者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
3、题局限于“惊骇案件”中。导致很多学者将英美所称“精神打击”,德国所称“惊吓损害”这些“惊骇案件”等同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而事实上因直接受害受到侵害而导致第三人精神损害并非只有“惊骇案件”一种,如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其次,笔者明确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有之义,而不仅将其限制在“惊骇案件”中。随后论述了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对比两大法系中基于惊吓以及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总结出各自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条件。为我国从理论上限制第三人精神损害求偿权奠定基础。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第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渐丰富
4、。除了“惊骇案件”导致的第三人精神损害外,还有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第三人精神损害。我国现行法大多只规定了直接受害人的人格权受侵害情形下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立法中虽涉及基于身份利益受侵害所产生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但仅规定了对父母监护权侵害一种情形。因此,本文选择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不仅希望能够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第三人精神损害的问题,也希望自己的学术见解能够具有实践意义。.........第一章第三人精神损害之概述第一节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及性质近年来,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并
5、不是存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之中的原本概念。所以学者们对于第三人精神损害的概念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救济以及如何与我国现有侵权法体系相融合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惊骇案件”在近几年的理论界已成为学者们较为热衷的话题。“惊骇案件”与本文所探讨的第三人精神损害存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并不是同一概念。一些学者将第三人精神损害案件同于“惊骇案件”。①基于这种观点认为“nervousshock”“mentaldistress”等外国法的表述翻译成中文即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不赞同这种做法。事实上“惊骇案件”也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它是王泽鉴先生翻译而成。“惊骇案件”在英国
6、法中称为“nervousshock”,美国法上称为“mentaldistress”或“mentalharm”,在德国法中则为“shockshaden”。②我国其他学者对“惊骇案件”也有其各自的表述和定义。张新宝教授将英国法上“nervousshock”翻译为“精神打击”。目前学界对“精神打击”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精神打击”仅指第三者遭受这种打击的情形。张新宝教授对“精神打击”持广义说,即侵害他人精神利益造成精神疾病的各种情形的总和,包括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遭受医学上可确认的精神疾病。③本文研究的第三人
7、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涉及到张新宝教授所谓的狭义上的“精神打击”。邵世星教授则将其译为“惊吓损害”,是指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致他人受到的惊吓损害,并将其区分为行为对象的惊吓损害和第三人的惊吓损害。对象的惊吓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人对直接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第三人惊吓则是指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目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受到惊吓。①曾世雄先生将这种第三人受到的惊吓称之为“第三人休克损害”(schockschadenDritter),并定义为“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当时目击或因嗣后闻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
8、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②通过以上种种对惊骇案件的表述,不难看出,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