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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No.1.20lOJournalBeijingUniversityofChemicalTechnology总第69期TotalNo.69(SocialSciencesEdition)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孙红玲(北京"fL-~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f摘要】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
2、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否定性理由;障碍性理由;比较法考察『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0)01—0011—05践,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地、有条件地承认违一引言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上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二、违约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辨析财产损害是指权利人在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益的变动均在其中。它不但包括财产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的积极减少.而且包括财产的消
3、极不增加。非财产损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在这种法观念及其害是指权利人在财产之外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指导的立法之下.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提损害和身体损害身体损害会衍生出精神损害及医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疗费等财产损害[”。毫无疑问.在合同关系中,债务的。既有的法理已经先人为主地在精神损害赔偿与人的违约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有时违约违约责任之间制造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债权人的精神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上.一种法学原教旨主义思潮甚至较之于财产损害要严重得多我国传统理论认弥漫于中国法学界
4、[2]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对于违约领(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持怀疑和否定态度。但是现理实生活中在许多情况下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不笔者认为.这种“原教旨主义”的思潮不符合民足以弥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了在违约之诉中支持债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首先.“有损害必有救济”这一理念是民法理论判决①本文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论辨及民法实践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重要信条。基于这析.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及比较考察国外的法律实一思想.在民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责任体系而违[收稿
5、日期]2010—01—12[作者简介]孙红玲(1986一),女,山东费县人,北京-fL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①参见“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
6、母生前照片赔偿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6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转引自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p311.)12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与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有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为何不能在违约责任中实现么不同。但是在现行法律制度及理论下.当事人面对呢?对此.英国学者纳尔森·厄农常(NelsonEnonchong)同样的损害却受到完全不同的对待.即对因侵权行进行了总结,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损害难以被证明的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给予赔偿.而因违约行为遭问题、损害的计算或估算
7、困难问题、有惩罚性赔偿之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无嫌的问题、当事人风险承担过大的问题、违反合同法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仅仅因为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一般政策之考量等[。这些问题在法律便将非法行为造成的不利交由受害人自己承中外理论界很有代表性,影响极大,并构成精神损害担.这是不合理的。也违背“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法在违约责任中不予赔偿的政策与理论基础。此外,针思想。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国内学者还提出了如下值其次.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所要得注意的质疑理由:精神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达到的“完全赔偿”的目标是相背离的
8、从完全赔偿值.此外也有非财产之法益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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