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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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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假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不包括全国年节、纪念日和公休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职工。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第二章假期第六条本所职工按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
2、假等假期。第七条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休假。(一)所级领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年度内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15年而不足2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必须经所人事劳资处同意,报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迟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四)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与探亲假
3、合并使用。(五)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或因疗养、休养等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六)由未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职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第八条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假期延长14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九条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难产的增加
4、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条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一条探亲假。本所正式职工凡工作满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岛,在休假期间又无法团聚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
5、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当年享受休假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五)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特殊情况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管理制度《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非公派的,探亲假不超过1个月,批准延长的,不得超过3个月。〖1〗〖2〗〖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假
6、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十二条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第十三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第十四条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当年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第十五条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休假(出差)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7、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
8、审批。(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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