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一文商榷

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一文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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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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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解释——兼与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一文商榷关键词:经济法/公共经济法/经济法本质内容提要:就研究方法之一的词义解释方法距离揭示经济法本质甚远且存在着方法论上的局限。将经济法描述为“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并不能洞穿经济法的本质。在经济法研究中,将国家与市场视为主客体关系的思维范式与单向度的管制思维均需抑制,“立体型”与“交互式”才是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真实反映,管制不能统领经济法的全部方法与机制。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关系之法,其有别于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市民法。经济法的本质是公共经济法,但公共既可能是一种福利

2、,也可能是一种危险,对公共的规制是经济法的主要任务。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反思与经济法基本理论及发展方向的探讨在近期再次进入中国法学研究的视域。[i]由于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一直是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争议颇为激烈的新兴部门与新兴学科,几乎每一代经济法学者都要对此表明必要的研究立场与研究进路,因此这种方法反思与理论争鸣对于经济法学的历史性进步无疑是极有裨益的。但是,学术研究空间的拓展与知识的推进并不一定要指责先前的研究路径与知识结论,[ii]尤其是对经济法学研究中已经取得的契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共识视而不见,这并不是客观与科学的学术立场与学术

3、方法。经济法的法律生命力与经济法学的学术生命力并不是因为词义上或规范上的“经济法”存在,而是因为经济法的“价值”而使其能够存在。经济法所主张的宏观调控、有限政府、市场规制、实质公平等观念与立场,契合了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而这些与现代市场经济趋近与同一的价值共识是在经济法学的理论历炼中取得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中宝贵的法律资源与法学智识资源。这些成果在目前大多已经法律化或理论前提化。取得这些研究成果的过程是艰辛的,对这一探索过程进行简单否定并不符合历史主义方法与立场,因为罗马并不是一天能够建成。尽管经济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

4、定成果,但经济法学研究中确实存在需要反思与继续深入的诸多理论与方法问题。在笔者看来,经济法立法与经济法学研究中至少存在着这样的一些问题:离宏观近,离微观远;宏大叙事多,具体实证少;经济法立法中的空洞化特征明显;经济法学的研究停留在合法性证明阶段,向制度与规则的推进步伐较慢;经济法基本范畴提炼未臻成熟,[iii]可识别的经济法标志仍呈缺失状态。如何接近本质,如何从“论理”发展到“论法”,如何从“逻辑”发展至“规则”,应当是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未来努力与发展的方向。一、词义解释与经济法本质的距离接近与触及法律本质的研究方法多种多样,语词考证不失为

5、经济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iv]甚至有学者指出过,“从一定角度看,经济法学总论的几乎全部研究都可以浓缩在‘经济法’语词的界定之中[v]。”但在对经济法进行词义解释时,必须进行事先的背景识别、语境识别、价值识别。“经济法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与经济相关的法[vi],”对经济法作出这样望文生义的字面解释,只会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又在进行不必要的起点回归与简单重复,因为经济法在中国研究起始,即存在过这种不着边际的“大经济法”思想,其既非严格的法律框架,也非严谨的学术框架,后来逐渐淡出了经济法学视野。如果重新回到这种既没有外延界定,也没有内涵界定的“大经

6、济法”逻辑,只会使经济法学的研究离经济法本质越走越远,这种学术的重复建设无疑是对学术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单一的词义解释对经济法进行注解,尽管可能达到不受“文化理解束缚”与“学科划分束缚”的一定功用,但却会使经济法的语境与本质更加混乱不清,部门边界与学科边界完全丧失,经济法的本质辨别力与规范解释力更趋弱化。(一)词源考察与社会背景条件无论是摩莱里的《自然法典》或者是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的“经济法”表述,抑或是将词源上的“经济法”表述再往前溯,这些表述只是停留在空想型与自然法的思想阶段,并无社会实在背景,也看不到其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可能产生的

7、印记式的法律需求。这样的“经济法”语词只具有思想史意义,并不能从制度与规则意义上去解释。即使是置于思想史意义的层面,语词起源意义上的“经济法”所对应的是“分配型”的社会条件,社会产品由一个虚拟的“公共仓库”所控制,并通过“公共广场”进行分配。在此种经济体系中,只存在生产与分配,没有竞争与市场。“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vii]”。而现代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经济法是与竞争型及市场型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市场条件与竞争条件是现代经济法不能缺失的社会背景。词源意义上的“经济法”与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分别对应的是“分配型”社会

8、与“竞争型”社会,二者不具有相同意义的解释基础,并且也无法进行相应的一致解释。(二)词义考察与知识选择“经济法”一词在德国最初的广泛使用是与国家统制经济资源密不可分的,是国家用以达到自身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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