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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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与困惑体制问题由于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较短,目前的安全监管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一是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独立部门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了安全工作在地方政府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监管的力度。从国家来说,目前隶属于国家经贸委,但属独立党组,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从省一级来看,有的省也隶属于经贸部门,但目前还不是独立党组。我们佳木斯市虽然名义上还是隶属于经贸委,但业务上已没有对口的上下级关系,并且还是独立党组。惟一的问题就是还不属政府的独立部门,“一把手”的任命不需要人大通过。从县一级来看,大多是二至三人,力量不强,人员不专

2、,列在经济计划局之内,没有独立执法职能,只能委托执法,至于设备等就更谈不上。作为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县级机构编制等问题,而县级机构编制数量控制权在省里。用有些县抓安全的人的话说,就是“只干活不给吃草”。这种机构布局在全国较为普遍。从这四级体制来看,明显存在“大、小、大、小”的问题,缺乏统一性。二是与煤矿监察部门职能交叉问题。作为我市这样一个只有十几个小煤矿的地方来说,尚且出现了监管职能不顺问题,作为其他以煤矿为主的地市,矛盾就可想而知了。现在看,一些省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还是“分灶吃饭”,虽然属于国家一个部门,但在工作配

3、合上,还存在一些分歧。拿我市来说,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小煤矿也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地方政府从属地管理的角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当然也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际执行起来却不是这样。对这类问题,省安全监管部门在给某地市的答复中,明确了“地面之上”属管辖范围,“地面之下”不在其中。最近,我们看到了国家局给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安

4、全生产法》在煤矿安全方面的执法主体,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孰是孰非,令我们很费解。机制问题机制问题有历史原因,当前主要表现在大轰大嗡式抓安全,形式主义较多。一些地方还停留在应付检查抓安全、处理事故抓安全和宣传声势抓安全上。这说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制还没有在各级政府及部门完全建立和明确起来。从应付检查来讲,每个地市一年安排国家和省的检查大约都有十多次,每次都是几天的时间,安排的程序也大同小异。无非是先听地方政府汇报,然后到一些单位检查工作,并选择到一个县检查,最后再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一年工作下来,大部分

5、时间和精力花在应付检查上,包括准备汇报材料、接待、安排检查路线和单位等等,剩下自主支配的时间就不多了。结果年初自己安排的工作,盘点一下,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做好。实际上,这种检查是督促有余而了解真实情况不足。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重大隐患,检查组每次也都能够提出整改意见,对这些隐患,即使不提出来,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也不是不知道或不清楚,指出来了,责任的问题也就基本分清了。而地方政府又能向谁推卸责任?节假日,各地也都安排有关领导甚至主要领导带队日检或夜查,但也都是事先有所安排。在安全宣传上,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安排各种形式的宣传,

6、包括有关领导进行电视讲话,参加各类活动,应该说也都有必要,但形式上的东西往往居多。据我们了解,通过这几种方式抓安全的现象在有些省市较为普遍。我们不是不需要检查,也不是每项工作都做得非常到位,但我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检查,能帮助我们分析隐患及危险源如何整改监控,帮助我们解决如何组织地方应急救援,如何建立安全工作机制等我们解决不了或者还不了解、还重视不够的问题。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来看,仍然处于被动的、传统的抓安全的工作思路当中。内部安全机构设置大都与生产部门或环保部门在一起,较大些的单位能设立专职人员,规模较小的就只能兼职了。各项安全制度还是多少年

7、一贯制,落实到班组或人头岗位的很少,“重心下移”的思路没有真正体现出来。至于安全技术措施费,大部分都捆在技术改造费用之中,专门安排用于安全技措的基本没有。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这些内容更是少得可怜。这种传统形成的安全管理机制,以及“一阵风”式的抓安全方式,让我们这些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时刻有坐在“火山口”上的感觉,安全的神经始终处于紧绷状态。法律依据滞后在一年多的工作中,感觉最突出、最棘手的就是与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分散了很大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暴露出了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政令不统一的问题。一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问题。在培训上,我们安

8、全监管部门遵循的是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13号令,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遵循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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