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动工竣工期限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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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动工竣工期限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调整动工竣工期限(二)编号:0-00413935X-A-01-14-00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四、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六、申请条件属政府原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

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并应提供政府责任单位出具的延期开工的说明函。延迟开工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但未签订补充合同变更竣工日期的项目。七、办理方式(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二)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三)与各区分局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3、合同的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四)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申请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延期开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原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未动工原因、拟动工时间,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

4、话),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核对),电子化材料1份(PDF格式);3.因政府及职能部门造成延期开工的需责任单位出具同意延期开工的说明函1份(原件):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由交地方(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区属土地储备实施单位)出具交地存在问题证明函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

5、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调整说明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因国家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说明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各区政府、市(区)直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各区政府、市(区)直职能部门、各开发

6、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6)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由各区政府、市(区)直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调整动工竣工期限)》一式二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1.原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2.缴费证明(划拨除外)。九、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7、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二)审查审核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三)决定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2)决定书的形式为:划拨决定书补充规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约谈用地

8、单位、补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盖章时间)。十一、收费标准无。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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