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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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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信访原因分析经验材料信访制度是除法律之外另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信访作为法律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盲区,在关注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越来越呈现出其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也日趋强烈,“信访洪峰”一年甚过一年。究其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诸多的客观因素,但在这背后,一种现象却容不得我们忽视:那就是群众多信“访”而不信“法”。这种有悖常理的现象,
2、在此试举两例:案例之一:王某系某中学原校长,因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后被判处缓刑。王某的案子,通过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但王某认为判罚过重,以后不断向中央和省各级部门重复上访,虽经市、县有关部门多次调查、谈话、解释,王某仍不息诉。案例之二:在县城做建材生意的李某是一名外省籍商人,因建材在托运过程中发生破损,与托运部负责人发生纠纷。后托运部负责人组织一群人对李某的商铺进行打砸,并打伤李某至其入院治疗。此案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李某家人三次到当地政法委上访,
3、要求政府公正处理,保障外来商人的合法权益。类似的案例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案例一中,王某为什么对市县两级审判机关的判决如此不服而重复上访?是否他希望这场博弈中“访”到让领导“心烦”而有所收获?还是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加重其胜诉的砝码?李某的案件中,案件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办理中,为什么要几次上访要求监督司法公正?他到底在担心什么?是他们本人有问题?还是法律出了问题让他们一直坚信“访”优于“法”?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遇到问题,群众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寻求法律途径来
4、解决。LOcaLHOSt在信访和法律两者之间,首要的应该是“法律”,“信访”永远应该框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群众信“访”而不信“法”,抛开神圣的法律于不顾,寻求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实际上就是相信人的力量大过了法的力量。这可以上升为讨论“法治”与“人治”的高度。这当然不是说实行信访就是实行“人治”,要废除信访制度而全盘追求“法治”。实际上“法律”和“信访”两者既是矛盾又是统一的,处理不好,走了极端,都是不可取的。那么,我们如何在这种这种矛盾又统一的特殊关系中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而促进社会发展呢?
5、我们首先来探求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健全法律不是万能的,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只会使法律失去它的灵魂而成为机械的死框框条条。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发展同步,法律必须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才能发挥它的本质作用。生活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权时能靠法律来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即有法可依,那么我想也不至于发生那么多无休止的缠访闹访重复访,即便面对极端的无理取闹者,执政者处理起来也“不虚”,也能做到依法办事。二、还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况依法行政是法
6、制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可以说,“违法行政”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群众不信法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大量信访件的内容来看,矛盾的对立面多是群众与政府的对立,究其原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懈怠渎职或违法行政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的。当群众维权,面临“民告官”的境地时,他当然怀疑胜诉的可能性,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于是只好向上一级政府反映了。另一种情况,在强大的“稳定政绩”的压力下,执政者唯恐“天下大乱”,面对上访群众违心地妥协,有的甚至宁可出钱保平安。这样一来,低成本的信访维权反而带来了法律手段根本不可以得到的
7、甚至超出合理范围的最大收益,群众立马息诉。眼前来看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殊不知,这也是与依法行政相违背的,它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此例一开,群众很容易举一反三。其他人吃准了政府要稳定的“软肋”,“大闹大解决大得利,小闹小解决小得利,不闹不解决不得利”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社会负面效应。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一来,群众遇到问题当然不找“法院”而要找“政府”了。三、群众自身思想认识有偏差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影响以及中国传统
8、思想“事在四方、办靠中央、重在尊上”、“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中央拍板、各方去办”的文化渗透,一部分群众无论遇到什么事情“不找市场要找市长”来解决问题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官本观念”、“权力观念”的法律文化和行政文化沉淀为潜在社会意识,影响着法制化的进程,如有些民事、经济、行政一类的纠纷案件,本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但他总相信找到了领导,引起领导的重视,行政长官拍板定夺或作出批示,会得到更好的解决,这种“官治”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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