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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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诉讼欺诈的刑法研究论文关键词 诉讼欺诈刑法罪刑法定  论文摘要 刑法中的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为手段,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与民法上称为的诉讼欺诈有明显的不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纯的依靠民事力量已经无法制止这种行为。可是对于刑法中的诉讼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尚无定论。本文认为诉讼欺诈与普通的诈骗罪有巨大的差别,而且现有的一种观点将它纳入敲诈勒索罪或者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可以考虑增设诉讼欺诈罪。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  诉讼欺诈也被称为“诉讼诈欺”或者

2、“诉讼诈骗”。可是诈骗两字存在“诉讼诈骗”中的往往会给人“诉讼诈骗”乃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①是以,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这一称谓。在我国“诉讼欺诈”只能在民法中发生,可是近年来我国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内频频发生了所谓的“诉讼欺诈”,而刑法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与之相适应。  当今国内外并未对“诉讼欺诈”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大致的观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利益,此种非法的手段主要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向法院提起名事诉讼,并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而获得财产行为;②2.诉讼人参与人通过恶意串通手段架构虚假法律

3、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法院的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利益并以此获得非法目的;3.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关系主体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做出正确的判决,从而达到损害诉讼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破坏审判秩序以及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以上观点笔者较为同意第一种观点。  (二)我国现阶段“诉讼欺诈”的特征  对于“诉讼欺诈”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我们对其概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诉讼欺诈拥有以下特征:1.行为发生时间的单一性,“诉讼欺诈”由于诉讼的限定,所以发生在由案件受理开始直至案件结束的诉讼过程。2.主观目的以经济利益为主。民事

4、诉讼是以获得非法的财产利益为目的的情况是行为人在此目的下的支配采提起的诉讼的,因此一般来说“诉讼欺诈”的行为人都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3.参与主体的固定性,由于行为发生点都是诉讼期间,所以在“诉讼欺诈”的行为中,行为主体一般为:行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4.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在“诉讼欺诈”中行为人采用了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它具有的欺骗性、隐蔽性等特征,从而造成法院判断发生错误——从而造成两种损害: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以及犯罪性质分析    (一)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对于诉讼

5、欺诈行为的定性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有过一个版本的解读:本版本中对于诉讼欺诈的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指出诉讼欺诈行为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并不鼓励法院追究诉讼欺诈人的刑事责任。③  (二)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犯罪性质分析  根据笔者经验,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行为最后后果一般如下:一、诉讼欺诈行为被法院识破,同时法院做出了不利于欺诈行为人的判决;二、诉讼欺诈目的达成,一审法院做出有利于欺诈人的判决,诉讼相对人(被害人)不服提出

6、上诉;三、诉讼欺诈目的达成,一审二审均胜诉,判决发生效力,造成生效判决不公正。在第三种情况下被害人极有可能进行申诉。  由以上的诉讼欺诈行为的各种后果来看,诉讼欺诈是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诉讼欺诈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具体有以下几种:第一,诉讼欺诈人利用诉讼欺诈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权威的树立;第二,诉讼欺诈行为人通过诉讼使得诉讼欺诈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第三,诉讼欺诈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诉讼相对人的民事利益,并使诉讼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由于利益的获得与损失是相对的,大多数诉讼欺诈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诉讼欺诈手段获得了非法目的,那么诉讼相

7、对人也就损失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造成了司法不公正,另一方面造成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以上情况中,诉讼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司法权威的损害以及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而欺诈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具有严重主观恶意,诉讼欺诈这种行为对司法秩序的巨大的损害和对诉讼相对人的利益倾翻,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该使诉讼欺诈行为人负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现阶段,我国有学者提出,犯罪只需要具备两种特征: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④所以“诉讼欺诈”应是属于刑法管辖防范围。    三、立法建议    笔者根据《刑法》以及《立法法》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定

8、行为人主观思想和以及客观行为的两方面不同的特征,现对于关于诉讼欺诈的刑法条文如下试想:  行为人利用伪造的证据或作虚假陈述的手段,使得民事诉讼遭到破坏或者使得人民法院审判秩序以及司法公正无法实现,来达到其非法的经济利益的目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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