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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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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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侵权问题研究摘要: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由于债所具有的封闭性、相对性,第三人对于债权的侵害一般不被认为是侵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债的关系的封闭性只是相对的,债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与民事责任中作了一些象征性的规定,但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关键词:债权;相对性;侵权一、问题的提出在传统民法中,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中有两个特定:一是当事人特

2、定,特定的债权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二是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既不能向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负担给付义务。基于此,债权被称为相对权,其只能向特定人请求的特性被称为相对性,这是债权的基本特性。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债的关系的封闭性只是相对的,债的当事人作为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的个体,莫不与社会其他成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民法的发展,债的相对性不断地被突破,而这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债权侵权问题,即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如,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标的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第三

3、人采取劝说、利诱等手段使债务人违约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等。按传统民法,由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再由债务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向第三人追偿(上述例子中债务人是否会追偿是一个问题)。二、债权是否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学理上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的,它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而作为相对权的债权,除特定的债权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又何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呢?《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法律应给予保护,赋予其不可侵性,以对抗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正是债权的这种不可侵性,使得债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来源。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客体,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债权的财产性质。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一方面最终要确定财产由谁所有,另一方面要决定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根到底债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权利,侵害债权仍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与财产利益的损失。二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负的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尽管这与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人所负的绝对义务有所不同,但它仍然是不得侵犯债权的不作为义务,违反就构成

5、侵权行为。由此得出,债权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该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是作为方式。三、国内关于“债权侵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尚未明确涉及关于“债权侵权”的制度内容,但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对现有民法原理的推理,在条文中找寻到解决法律实践中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例的立法支撑。1.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作为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明确了该层关系的不可侵性,而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逻辑关系中的下位体系,该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扫清了由侵权行为法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的理论障碍

6、。2.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侵权法的一般条款,该条规定在深层次能够表达出的是由侵权法调整债权侵权行为的正当性和必然性,而将“侵权”与“债权”贯穿起来的核心链接点就是法条中所阐述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内容。在此处广义地理解法条中“财产”二字所囊括的内涵(将债权包含在财产范畴之内),不仅是对原始立法目的的尊重,同时也与我们先前谈论的“因债权的财产性而体现其不可侵性”问题相契合,使得实践操作中将该条款作为债权侵权的基准依据有充分的理论支持。尽管我们可以运用“法律解释”这一工具

7、在浩如烟海的立法文件中找寻出支持“债权侵权”模式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立足点,并进一步提炼出闪烁于法律规范中关于这一制度“完整存在于民法体系”的法律根据,但零落的制度内容毕竟阻碍了其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广泛运用。正是看到了这种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中对于涉及到的侵害债权问题直接作出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此后,又在《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号)中再次指出了侵害债权问题,

8、认为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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