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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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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的侵害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与民事责任中做了一些象征性的规定,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本文从五个方面作阐述,探讨其法律问题,即债权侵权行为的概述、构成要件、现行法律依据、民事责任追究及民事立法建议。[关键字]:债权 侵害债权 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 一、债权侵权行为的概述(一)债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债权侵权行为,学理上又称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旨在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二)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确定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先要确定债权的范围,即哪些债权可确定为侵犯对象。学理上,对确定债权侵权行为的范围,有三种标准:一是以合同之债为限,仅承认侵害合同之债权的行为为债权侵权行为;二是以典型债权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为限;三是除上述4种典型债权之外,还应包括非典型债权。(三)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来源 学理上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它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约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①]而作为相对权的
3、债权,除特定的债权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又何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呢?《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法律给予了保护,赋予其不可侵性,一种对抗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正是债权的这种不可侵性,使得债权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客体来源,而不是债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四)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具备的特点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客体,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债权的财产性质。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一方面最终要确定财产由谁所有,另一方面要决定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根到底债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财产
4、和财产利益的权利,侵害债权仍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与财产利益的损失。二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负的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尽管这与财产所有权的义务人所负的绝对义务有所不同,但它仍然是不得侵犯债权的不作为义务,违反就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得出,债权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该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是作为方式。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三要说”、“四要说”、“五要说”。“三要说”认为构成债权侵权行为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主观上出于故意;(3)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魏振瀛等学者持此观点。“四要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具备如下四个
5、要件:(1)有合法的合同存在;(2)侵权行为人须为第三人;(3)行为须违法或没有合法依据;(4)行为人须出于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其要件有3个与上述(1)、(2)、(4)相同,另一个要件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五要说”,可以说是“四要说”两种观点的结合,但其认为仅“合法的合同存在”不够,过于窄,应包括所有合法的债权。王利明等学者持此观点。笔者赞同“五要说”,其更能准确地全面地揭出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总体而言,债权侵权行为应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看待,应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是被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这是构成债权侵权行为的基础,也是前提。如果是违法的债权,则不
6、能成为债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其自始无效。当然,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典型之债的债权与其他非典型债权。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这里“第三人”既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第三人,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也不是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是与债权债务关系无任何关系的任何第三人。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债权人的代理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辅助人是否可以构成为侵权行为人。三是行为须是违法的。这里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它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学理上,侵害债权有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之分。四是
7、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按一般侵权行为法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与过失。五是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即要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行为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债权侵权行为并不能例外。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实施的侵害债权行为,造成债权人因债权不能实现而出现精神痛苦、自杀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债权侵权行为客体的特殊性决定,对造成债权人精神痛苦、自杀的此种情况不宜认定为侵害债权行为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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