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

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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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说明:本标准仅对有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量化,须同时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裁量。本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2、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下列标准裁量并处罚款(

3、下列除第一项外,发生在非主干内河涌的,减一阶次裁量):  1、建筑物、构筑物占内河涌河宽5%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5%以上10%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10%以上15%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15%以上20%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600平方米以

4、上800平方米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20%以上25%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25%以上30%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2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30%以上35%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1400平方米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

5、35%以上40%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1400平方米以上1600平方米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9、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40%以上45%以下,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建筑物、构筑物占主干内河涌河宽45%以上,占外江河道行洪区域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参照上述标准裁量。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妨碍行洪的(一)处罚种类

6、罚款(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

7、其他补救措施,按下列标准裁量处罚:  1、调查期间主动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罚款;2、按倾倒垃圾、渣土体积每立方米20元裁量罚款(取百位以上整数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一)处罚种类罚款(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8、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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