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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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本文通过对“*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关键词]*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英文摘要]inrecentyears,ourcountryeconomyh

2、asexperiencedagreaterdevelopmentthanbeforeasaresultoftheestablish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hoinalactivitiesperpetratedbycertainindividualsoperatingintheshadoagehasbeentarnished.theseactivitieshavealsodetrimentallyaffectedlaeinsightintothepreventionofcrimeintheund

3、ere),意为下流社会、*。LoCaLHOSt*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贩毒、*、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在国外,*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组织、和具有*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

4、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因而,我国采用了*性质组织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我国目前*犯罪的实际状况。我国的*组织处于一种初期阶段,不同于境外的*组织。同时,在我国‘*组织’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作为犯罪集团的一种特殊形态或较高层次,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并且生存和发展的;它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的影响,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前我国,*

5、性质的犯罪,主要在沿海地区的犯罪比较猖獗,大有蔓延之势,并且有些境外的*组织也开始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了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共有三项罪名。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参加*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依据。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

6、”*性质的组织,是指为实现成立*组织的非法目的,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性质的组织,是指在*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入*性质的组织并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谓“有组织”,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结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宗旨、纲领、章程或者宣言,组织内部有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纪律等特点。“*性质的组织”,即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

7、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第二款是关于境外的*组织成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所谓的“境外的*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组织。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第三款是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参加*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8、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机关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影响或者向有关机关提供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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