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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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的论文在线编辑整理本文。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作的立法解释因存在诸多缺陷而不适应我国当前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要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线,必须根据组织从事的犯罪活动是否具有长期性、是否具有暴力化倾向、参加犯罪活动的成员范围、犯罪活动的危害范围的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措施应从加大法定刑的幅度、提高法定最高刑、增设财产刑、规定单证责任倒置制度、细化资格刑的配置、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对涉黑犯罪增设特别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等方面着手。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单位犯罪财产刑资格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犯罪率也急剧上升。与犯罪率急剧上升相对应,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日益猖獗并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随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日益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应该如何区分?怎样才能真正有效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

3、肯定会影响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的效果。鉴此,笔者下面拟结合重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些个案对这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与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界定  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笔者认为,该定义最大的缺陷是过于笼统,没有充分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具体

4、而言:(1)该定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描述过于抽象,特别是以“有组织”一词来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既违反了下定义的基本原则,也缺乏可操作性;(2)该定义没有充分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难以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等之间的界线。(3)该定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描述过于简单,未能充分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性质。  鉴于1997年《刑法》第294条的定义存在上述明显的缺陷,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

5、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1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

6、济、社会生活秩序。”与1997年《刑法》的规定相比,《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化、细致化,有利于打击我国港、澳、台地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渗透到祖国内地的犯罪活动。但是,《解释》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其中的所谓“‘要有保护伞’的规定”,⑴极大地制约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度,甚至造成司法纷争。⑵为此,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进行了立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7、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解释》相比,上述立法解释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明确规定“有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特征;(2)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

8、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3)新增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控制性或影响性。  不过,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形式和手法发生新的变化,立法解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有学者指出:“在各级政法机关持续不断的严打高压下,黑恶势力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和组织形式以逃避打击。他们更多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聚众摆势等‘软暴力’行为来达到目的,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击。组织头目趋于‘幕后化’,在线编辑整理本文。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一般成员趋于‘市场化’,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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