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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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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垄断法目的与实施机制关键词:反垄断法 目的 公共执行 私人执行内容提要: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反垄断法立法
2、目的的争论渐渐平息。《反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但如何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建立何种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能确保反垄断法目的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问题。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科学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保障。一、反垄断法目的的二元性任何法律部门[1]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
3、这就是法律部门立法的目的。博克法官认为,只有在对法律的出发点是什么,即何为反垄断法的目的这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之后,反垄断法才会变得合理。[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莫不是在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目的。(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之争在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学者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竞争、效率、保护消费者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维护竞争或效率是反垄断法唯一目的,保护消费者只是反垄断法的副产品;[3]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而维护市场竞争只是其手段,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4]而有人则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使竞争的优化和消费者
4、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前者属于竞争法范畴,后者是非竞争的范畴。[5]上述争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但是以维护市场竞争还是以促进效率为目的存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其中比较统一的有两个方面,即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从《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是手段,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都是《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从立法技术分析,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但几乎“一网打尽”,似乎可以平息争议。但问题却并没有解决,比如以上
5、五个方面是否都是《反垄断法》特有目的?有无首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之分?多元化的目的是否存在冲突等?应当说,这些不仅是立法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将面临的问题。(二)域外反垄断法目的条款考察1.美国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是以1890年颁布的美国《谢尔曼法》为开端的,该法被视为反垄断法的鼻祖。但《谢尔曼法》并未有对立法目的的直接规定,只能从相关条文中间接反映出其立法目的。《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
6、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6]。1914年美国颁布的《克莱顿法》第2条(a)规定: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竞争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的竞争,是非法的。[7]该法第4条也有类似于《谢尔曼法》第7条的规定,对遭受反垄断行为的损害给予三倍赔偿。从上述禁止性的立法规定分析,美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标。[8]2.德国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9]主要从禁止横向限制竞争和禁止纵向限制竞争两个方面对
7、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该法第1条是对禁止卡特尔(横向限制竞争)危害竞争纲领性的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并在第14条、第19条明确规定了对纵向协议、市场支配等方面对危害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制。[10]德国《反限制竞争法》通过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滥用市场权力的企业进行监督,防止企业因控制力的过度集中而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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