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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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理性思考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 罚金刑 社区服务  论文提要: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持肯定态度。但是,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应处以罚金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一些无力支付罚金的未成年犯罪人或者对其处以罚金起不到惩戒作用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考虑将把本应适用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这样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问题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在第三章第六节用两个条文对罚金刑问题做出了规定。即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

2、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此可知,我国现行刑法只是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以及罚金的缴纳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罚金刑却并未明确表态。但是,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

3、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由

4、此可知,我国现行刑事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持肯定态度。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问题的争议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持肯定态度。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并未形成一致观点,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不宜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其理由如下:(1)少年犯多半少有收入,若判处罚金,亦多由其父母或亲属代为缴纳,此种情况对于少年犯的教育有极不良的效果。(2)对少年犯科处罚金,会造成刑法的一身专属性丧失,而与罪责自负原则相矛盾。"’(3)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也即

5、刑事观念和刑罚观念的初步生成时期,如果对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极可能在未成年人心灵中产生以钱赎刑的错误印象,影响其产生正常的刑罚观念。(4)绝大多数未成年犯并无固定收入,在家庭中也无独立的巨额财产,对其判处罚金,势必由他大承担,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包括父母及兄姐)的原则。(5)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应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其理由概括如下:(1)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如何适用罚金未作限制性的规定,因而对他们除适用刑法第17条之规定外,不应有其他的关照。(2)部分已满十六周岁

6、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他们在民法上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罚金刑适用的财产条件。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中的一部分人可能通过继承遗产、受赠财物(如长辈给予的“押岁钱”)而使自己具有了独立的财产;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是切实可行的。即使犯罪时自己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济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后,罚金刑在将来也是可能得以执行的,因为我国新刑法第53条已增加规定了罚金的随时追缴制度。(3)对未成年人单处罚金刑可以避免他们进入劳改场所执行而交叉感染。三、将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的可行性针对上述

7、两种学说,本文认为它们各有利弊。对于否定说,本文认为将罚金刑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局限于未成年罪犯,作为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理由过于片面。在现实生活中,成年人的罚金刑也多由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一般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实力,执行难度更大。但未成年人目前没有财产,不代表将来没有财产,不能因其一时没有财产,而不对其适用罚金刑。肯定说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能出现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处以罚金刑,可能违背设立罚金刑的初衷。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视未成年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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