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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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是指各国通过缔结、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而实现的知识产权法的趋同化。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等方面不断提升,而在WTO框架下主权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自主性逐渐削弱,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甚至国民观念构成了挑战或冲突。因此,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进程中,应当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不切实际的提高。  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趋势  (一)表现  20世纪末,“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笔者认为,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与法律

2、趋同化的另一途径-法律移植不同,法律全球化表现为各国普遍的参与缔结、加入国际条约,使本国法律服从于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相互借鉴吸收,形成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似乎早已开始了全球化。尽管第一部专利法在1474年才诞生,第一部版权法在1709年才出世,第一部商标法在1803年才萌芽,但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合作在19世纪末就开始了。据统计,到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之前,在版权领域签订的双边协定在欧洲已达30多个。及至19世纪后期,寻求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努力开始尝试,并取得成功。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

3、约)开创了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先河。从此以后,多边国际条约不断涌现,日渐细密,如今已蔚然大观,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已达到30个。这些条约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等广泛的领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推动下,以知识产权多边国际条约为指引,各国逐渐卷入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  (二)动因  掐指算来,知识产权法历史只有短短几百年,却引导了法律全球化的潮流,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的客体(暂称为知识产品)具有内在的全球化特征。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得知识产品不能像

4、有体物一样在空间上进行占有,从而排斥他人未经允许的利用。正是如此,各国才逐渐颁布知识产权法,以禁止非法使用他人的技术、作品、商标等知识产品。然而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性,可以在全球传播,而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使得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国外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品的行为,仍然望尘莫及。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观察,由于本国的知识产品在国外得不到适当保护,国外市场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丧失。为克服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双边安排到多边条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内在动因,而国家利

5、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外在力量,而且是最具影响的力量。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  在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条约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调整内容和保护水平,是知识产 法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影响甚至决定着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对非成员也有指引和参照作用。  (一)自我演进  分析100多年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国际条约自我演进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修订已有的国际条约,如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从1896年至1971年进行了7次修订;二是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比如1996年缔结的《世界知识

6、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条约在不断修订和全新制定的过程中,为适应各国经济交往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保护范围、保护水平和规范内容上,不断的取得进展。  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条约所涉及的范围由最初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号、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断扩及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印刷字体、科学发现、奥林匹克会徽、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等。而1979年缔结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甚至涉及到了版权人的国际税收问题。  保护水平不断提高。100多年来,国际条约的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延长权

7、利保护期限,比如专利保护期限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被延长到20年;扩展权利保护内容,比如WCT增加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比如TRIPS协议要求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应当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规范内容不断拓展。国际条约起初注重于规范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比如受保护的客体、权利范围、权利期限等,表现为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不久又关注知识产权的程序内容,表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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