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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改革中的程序正义提要:程序正义作为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价值原则,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程序正义的文化基因与传统。所以在当前推进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借鉴西方程序正义思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程序正义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程序正义问题在中国产生的原因,之后分析了程序正义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司法改革 所谓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或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由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作出的与程
2、序有关的行为。谷口安平所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正义,再完美的法律都是一纸空文。近年来,随着佘祥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产生,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正义的深思。那么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浪潮中,程序正义必然成为重中之重。 1程序正义问题在中国产生的原因 1.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缺乏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西方文化产物,相对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舶来品。我国过多关注的是诉讼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上的工具价值,而对程序本身内在价值重视不够,即我们常说的重实体、轻程序。我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
3、主义国家,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集权主义特征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背景下形成的司法体制必然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因此,我们所倡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也就难有栖身之地。 1.2司法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程序正义的前提,也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性受到极大侵害:一方面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从而危害司法独立性和程序公平性。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而言,由于我国法院管理方式仍类似于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因而法官在对个案审理时不得不顾及上级
4、意见;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对结果必须服从。这种体制的结果使整个司法过程贯穿着行政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进行审理。失去司法独立就失去了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 2程序正义的价值 2.1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众所周知,实体法并不是万能的,任何实体裁决均建立在一定程序上,它的效力是基于依照相应程序法做出的判决。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变化,法律越来越多地依靠一些一般条款来维持稳定性。一般条款越来越多的今天,程序设计十分重要,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适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义要求。因为程序
5、规范一旦产生于程序主体有目的的活动中,程序便不是目的选择对象,而是目的受选择的标准。不是程序主体的目的决定程序的命运,而是程序决定目的的命运。因此正当程序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维护实体法公正的保障。 2.2程序正义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与程序正义密切关联。正义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么司法便会得到公众信服。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每一环节运作都具合理性,每一环节都要体现权威性。首先,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
6、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社会公众从公开程序运作看到公正的实现过程,由此对司法机构、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权威性的信服和尊重就会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念。所以,按照法定程序适用实体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公众对司法机构的服判率。 2.3可以有效保障人权 由于强大的国家和弱小的个人之间处于不平等状态,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许多原则、法规和制度都在对这种不平等加以平衡,使国家追诉机关负有某些特殊义务。这些程序设计旨在保护被告与国家追诉机关一起成为诉讼主体,保证追诉官员与被告真正平等对话、说服和辩论。因此,程序保护的人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更重要的是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不过这种保护作用是在通过保护具体被追诉者权力和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同时得以实现的。3中国实现程序正义的途径 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程序正义的缺失极大限制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在我们不断深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建立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要想从根本上摆脱这种观念并树立起新的程序正义观念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要加大力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2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程序正义的落
8、实,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做起,要从审判人员做起。随着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只有那些经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的高素质人才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规定,才能在思想上牢固的树立程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