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lt;婚姻法gt;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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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lt;婚姻法gt;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对《<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有了较大的改变,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婚姻法又是相对稳定的,而且.L.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此背景之下,201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婚前房屋归属,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一方负债举证责任等问题作了修改解释,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研读,在一些建议条文上有了不同的看法和个人的思

2、考。  [关键词]婚前房产处分权性质认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的性质认定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和付清房款的房屋归属如何认定和处理,在仔细分析过后,本人认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原文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

3、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本人认为,这样规定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婚姻法本质上是属于亲属法的,却不仅没有体现亲属法的特色,而且从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角度考虑,也有缺陷。如果按照一些人的观点,完全以房屋买卖合同或按揭买卖合同为根据,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合同买受人个人的婚前财产,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一是从物权法角度看,房屋并没有取得产权。二是从债权法上看,房屋没有付清房款。考虑到我国《物权法》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实行登记主义,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的时间根据登记的时间确定,如果适用《物权法》,虽然该贷款房

4、屋是婚前个人行为,但其所有权变动却是婚后完成的,因此应该属于婚后所得。因而,买受人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没有完成该房屋的购买要件,也无法完全占有或控制该房屋。买受人要完全取得和占有该房屋,成为真正的所有人,还有待于婚后继续付清剩余房款、取得产权等行为的完成。三是从婚姻法上看,当事人没有约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由于该房屋没有付清房款并取得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要将该房屋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可以与对方明确约定。那么,在买受人没有与对方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把房屋作为买受人的个人财产就不合情理。因为买受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明确房屋是个人婚前

5、财产,并用个人财产偿还,但他却不进行约定,然后要另一方共同付款,另一方当然是把房屋当作共同财产,才愿意积极付款。然而,当房款付清取得产权后,在离婚时,买受人却说房屋是自己的,这明显不合情理。夫妻财产制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为例外。也就是说,只有不认定个人财产缺乏法律根据或显失公平时,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投入,有利于家庭稳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因而,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符合物权法,也符合婚姻法,可谓合理、合法,而此规定与此相悖。  其次,如果将此类房屋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对于需要房屋的困难一方利益难以照顾。因为除了以房屋作为帮助外,把婚前个人房屋分割给困难一方,在法律上缺乏根据。但将此类房屋认定共同财产,必要时将房屋分割给需要房屋的困难一方,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婚姻法虽然不承认最高人法院解释中因结婚达到一定时间而使一方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由于夫妻财产共同制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相对紧缺,导致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均主张要求取得房屋所有

7、权的情形比较普遍。而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屋在物理属性上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同一房屋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也只能归属于一方当事人。对夫妻双方离婚时发生的房屋争议问题,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的一方或者生活有困难的一方。其中以房屋作帮助的,包括以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作帮助,这实际上是对不承认最高人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个补充。  再次,一方面认定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一方面分割房屋增值,两者相互矛盾。并且由于财产所具有的可变性,个人财产在婚后可能会发生价值变更或财产形态的变

8、化,如发生价值增值或者减少,或财产由一种形态变为另一形态,这就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虽然多数人都主张对婚后投资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分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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