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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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交易管理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能。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1988年,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概括,规定房地产交

2、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交易价格不仅关系着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益,而且也关系着国家的税费收益。因此,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税费收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

3、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建设部令第96号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这些规

4、定为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说明了房地产价格申报是房地产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审批的管理模式,变为由交易双方自愿成交定价,实行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有

5、关部门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这里要说明一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只要交易双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缴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多少,都不影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如果双方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补交税费通知后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进行。如果评估的结果证明交易

6、双方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的费用将由交易双方支付;如果评估的结果证明交易双方申报的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重新评估的费用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支付。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一方面比原来的价格审批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防止交易双方瞒报成交价格,保证国家的税费不至于流失。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管理,既能使房地产价格不至于出现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又能防止交易双方为偷漏税费对交易价格作不实的申报。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价格评估制度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

8、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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