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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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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 编者提按:罗尔斯的一本《正义论》及若干同类译著,曾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关于程序正义的热烈讨论,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一时间,程序正义似乎成了万般正义之本源。可惜,在这类讨论中,很少有人去探究程序后面的文化背景、制度关联和法律传统等实际决定程序由以发生、确立和操作的基础,甚至也很少有人去认真踏实地研究程序实现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实际问题。正因如此,也就决定了这场讨论最终不会有什么结果。不过,虽然程序论的燥热已经过去,但这本并不意味着程序的问题可以忽略。事实上,程序正义呼声一时甚高这
2、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了我国法学界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状况的敏感和反思。问题在于许多人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窥见到深层次的问题,只了解到了西方的一些理论,没有结合到我国的现实。此处所发《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乃一篇没有囿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孰重孰轻的空泛论述,而是就程序实现过程中的一个具体实际问题,展开了具有相当说明力的实证比较分析。文章以当今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经验为依据,论述了程序实现是否经济,是否会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并具体阐明了诉讼成本、程序效率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密切关系。文章从诉讼成本的合理化、法律
3、援助、简化程序、法官职权的强化及诉讼案件的分流价值等方面,对当今世界实现程序的经济化走向作了分析说明,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个人见解。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人们逐渐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所谓程序经济,简而言之,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进程,缓和诉讼拖延,法学论文《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日本诉讼法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
4、分为两个部分: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美国学者波斯纳从刑事审判的角度,提出审判活动经济耗费主要包括“错误耗费”及“直接耗费”,后者主要包括公共耗费和私人耗费,公共耗费如法官薪金、陪审员和证人报酬、法庭设施的使用等,私人耗费如当事人支出的法院费用、律师费用、聘请专家鉴定费用等。程序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耗费”和“直接耗费”,但并非单独减少其中任何一项,否则会破坏两者间的相对平衡。 在程序的价值目标选择上,一般认为,程序公正与程序经济既对立又统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总体上限制了司法对正义的绝对追求,片面强调程序公
5、正会直接导致司法资源耗费增大,而对程序经济不适当的追求也会使正义难以保障,因此程序公正优先,兼顾程序经济。理由是与程序公正相比,程序经济属次级的价值目标,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能妨碍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 而笔者更强调程序经济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性,且程序经济本身便可视为程序公正既分立又统一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制度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影响司法裁判的三维因素之不同折衷。尽管一切法律制度皆追求公正,但人们能做的只是不断地接近正义和客观真实,由法官在认识能力的限度内进行事实认定。这一维可称为程序公正的事实因素。程序公正的第二维因素为诉讼成本。诉讼成本从多方面影
6、响到司法裁判,司法制度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司法的投入,资源匮乏的司法制度难以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及时裁判。当事人为请求司法救济所投入诉讼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接近,诉讼成本越高,对司法的接近就越难,如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支付不能承受的诉讼成本,实际上否定了诉诸司法之权利。程序公正的第三维因素是时间。诉讼迟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等消极后果,即使司法程序的进行井井有条,实体判断千真万确,诉讼迟延也将耗尽裁决的效用。从这一意义上讲,迟延的判决与不公的判决没有什么分别。可见,程序公正的三维因素存在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关系。国家投入司法的资金
7、越多,裁判达到的公正程度可能越高;法院拥有资源越丰富,裁决速度可能越快;个人投入诉讼的成本越高,判决有利于自身的可能越大;诉讼期间越长,法院可能更加接近真实。但国家投入司法的资金[1][2][3]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上)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
8、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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