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民事侵权行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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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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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民事侵权行为初探摘要:今天,因特网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也改变了人们的三维空间购物模式,然而人们在上网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上网兴致。此类不愉快的事情一经发生,轻则有伤心情,重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者认为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一是网上言论表达自由;二是网上著作权保护问题。关键词:因特网言论自由言论侵权著作权诉讼管辖问题的提出:因特网(Inter)又称国际计算机互联网,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国际性计算机网络。其准确的描述是:因特网是一个网络的网络(aail)、

2、论坛(foru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真实的。因此,大量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表宣传性政治言论、与陌生人进行交流等等。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不易受到诸如报纸等媒体的新闻检查和版面制约,为网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现;公民可以在网上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在网

3、上发布反动信息,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等等。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网络上信息的无限性、无国界性和网站经营者对网上信息的部分不可控制性,发表信息者的虚拟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侥幸心理,在网络上应给予人们较之物理空间而言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在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可适当偏向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表述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4、1)国家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律、新闻检查法律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分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赋予网络服务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发现或是经人通知,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者禁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购买了一台电脑,因质量问题返修且未得到合理解决,

5、商家态度生硬,新买的电脑不能使用,王某作为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商家的态度极不满意,在纠纷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王某既未向消协投诉,也未向法院起诉商家,而是选择了一个独特的方式,在因特网上个人主页上发帖(即在网上发表书面言论),题目为“请看我买XX电脑上大当的经过”,介绍了购机修机的经过,并用激烈的言词抨击了商家,被网民们称为网上大字报。在两个月时间力,该主页的点击数已上万,这就意味着有一万多人看到了这张“大字报”,其影响之大,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商家也迅速反应,状告王某侵权,引发了一场索赔240万元的名誉

6、权诉讼。该案向人们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一是网上言论谁来负责,二是依据何法来追究责任。第一个问题看起来简单,既然网络是一种大众传媒,当然要有个文责问题,但是网络与其他传媒有一个本质的不同,那就是传统媒体不可能为每个人代言,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纠纷投诉都给予刊载、播出,是有一定的审查和选择的,这个权利掌握在编辑手中,而不是掌握在读者、听众手中。而网络则不同,网络是高度开放的,你只要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获得了上网的账号,付必要的费用,并申请了主页(租用一块空间),你就成了你的主页的总编,你可以随意表达你的意见,

7、只要你推广方法得当,你的主页内容可以在三几天之内让全世界看到。根据这个特点,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与报刊等媒体相比,网上言论的责任更明确,那就是文责自负,因为你是你的主页的总编,网络服务商或管理者不可能干涉到你的主页内容(实际上也做不到),也没有对网上言论的事先审查的义务。如果要网络服务商也承担连带责任,那岂不等于生产纸张的厂家要为他生产的纸张上所加载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在国际上有些相关的案例,审理结果均是服务商对此类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现有的几个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

8、法规中,也没有规定服务商对网上民事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侵犯名誉权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及网络媒体的特点,笔者认为,网上言论,文责自负。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那就是网络是一个数字空间,很多东西都是虚拟的,申请个人主页和进入聊天室发言的网民大多不用真实姓名,而自封一个网名,在留言板留言也是如此,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取证就会遇到麻烦,需要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合,查找“真凶”。如何取证问题将在后面加以论述。二、网上著作权保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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