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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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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韩公司法的比较看中国公司法中韩公司法的比较看中国公司法 我国于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主要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旧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L.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
2、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1]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法:将这一
3、限额降为500万元。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 3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 4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4、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3] 5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5、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删去理由: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4]2005年年初,韩国政府为了协调公司经营的IT化、体系化以及协调全球标准与韩国经济实际状况,于年初制定了修改公司法的方针。2005年7月28号,法务部组建了公司法修改专业委员会,即开始了修改的工作。该委员会为了提高效率分为两个专业委员会,第一专业委员会是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第二专业委员会是公司财务结构修改委员
6、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结构的修改。[5] 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韩国进行了以下一些修改: 5.1废止最低资本。现行韩国商法规定,最低资本为5,000万元(商法329条,第一项),为了创业的灵活性此次修改草案废止了有关最低资本的规定。与此同时,设立时需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规定也相应废止。 5.2引进无面额股。现行韩国商法仅认定面额股,但为了公司的融资及股份分割的便利,引进无面额股制度。公司可在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之中任选其一,但禁止公司同时发行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5.3修改商法上会计相关规定。①商法仅规定如会计惯行等的基本会计原则,具体的会计标准由企业会
7、计标准规定,并删除现行商法当中有关验资方式与增减资本的规定。②公司可将财务会计报告承认与担保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改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并且可依章程规定可以用货币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③赋予法定公积金的使用规则以一定的灵活性。(对于超过资本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公积金,可不依债权人的保护顺序,仅以股东大会的决议而使用。公积金的使用顺序上废止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的差别)。修改之后韩国的公司即使不发生盈余,只要它的资本公积金比较多,也可以进行分派。以往的资本公积金不能进行直接分派。要经过资本公积金资本资本减少程序变相的向股东派发。 5.4数种股份的多样化。现行公
8、司法仅在股份的自益权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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