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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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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一、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
2、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否这些人都属于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有必要进行分析。 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
3、待案、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一、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否这些人都属于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有必要进行分析。 刑事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体,有权直接
4、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具有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合二为一的自诉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被害人的近亲属只能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自诉人。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以自己为自诉人去起诉,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去代替被害人起诉。因为法律上不再承认已死亡的被害人还具有自诉人资格,他的主体资格依法由其近亲属承受。当然这时的近亲属虽为自诉人,但主要具有程序意义。因为实体意义的自诉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身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但是法律考虑到对已死亡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有些权利和利益对其近亲属来讲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法律允许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近亲属依法应获得的权益。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时,自诉主体只能是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虽有权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自诉,但是需明确其法律地位,这时的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他虽有权提起自诉,但并不是自诉人。因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仍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仍有权作为自诉主体,被害人的
6、这种资格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被剥夺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将代替被害人起诉和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直接称之为自诉人并表述于法律文书中,造成了自诉人与法定代理人地位的混乱,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混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文字表述上,它不应该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因为如上所述法定代理人不是自诉人,而这里的近亲属则是自诉人,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自然会给人以混乱的认识。该条还令人错误地理解成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起诉。事实上,被害
7、人死亡时只有其近亲属才可作为自诉人起诉,法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已死亡时不可能存在。而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时,近亲属也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自诉人提起自诉。 二、告诉的期间 告诉的期间,是指告诉权人向法定机关提起告诉的期限,过此期限不得提起自诉。在国外,对告诉的期间都有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瑞士的法律规定,一般的告诉有效期限为3个月,日本、巴西为6个月。期限起算的依据,日本、巴西的法律规定从知悉犯罪之日起算,意大利规定从知悉犯罪行为之日起算。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告诉期间没有规定。一般而言,
8、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刑法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告诉属于自诉被害人完全享有选择告与不告的主动权,所以向法院提起告诉应有时间的限制。这样做既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诉人自诉权的及时行使也可以进行引导和督促。根据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5种犯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一般的告诉又是向就近的人民法庭提起的,规定的告诉期限过长,对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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