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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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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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

2、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

3、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

4、业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理顺交接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

5、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6、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供热等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

7、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附加相关条款。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

8、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共同验房。双方一致认定合格并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双方一致认定房屋质量、配套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条件、需要整改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认定不一致的,可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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