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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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第一章计算机字体、字库相关概念及问题的产生第一节字体与字库字体这一概念是本文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字体,指的是同一文字的不同书写体式或者风格式样。比如历史上著名的篆体、楷体等,还有一些名人推出的例如“静蕾体”等。可以说,字体的发展历史丰富多样,可以不断创新、改良。通过人们的视觉来识别文字所具有的构架形状,这种不同的构架形状也就形成了文字不同的抽象风格。字体这一概念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内涵也略有不同。比如在早期活字印刷时代,由于制作工具的局限性,字体指的是某种固定大小的字模的集合,而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数字排版的

2、普及,根据中国内地的国家标准相关规定,“Font”即字体,是指“具有特定风格的一套字符的形状”,①不会因为尺寸的不同而区分成不同字体。台湾地区而将之翻译为字型。“typeface”被“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译作工业界通用的字体名称②。综上,字体早期是以金属活字的形态出现,以各自的风格和尺寸相区别于其他字体,其与字型这一概念同为排印和书法领域的专有名词。经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数字化以后,字体基本就和计算机字体的概念没有区别。计算机字体是这样一个的电子数据文件,它包含了“字形、字符或杂锦字型”③。计算机字库,指的是这样一套文字,其制作需要遵守统一的标准、输出需要通过计算

3、机软件进行调用、并且会呈现出某种特定的书写风格,由此达到传情达意的目的。概括来说,字库就是“具有特定书写风格的文字的集合①”。计算机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确定基本设计理念、制作原始字稿、将原稿进行数据化处理、检查并修正字体设计以及最后将文字数字化制成字库。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以“创造而非劳动来获取正当性的”,而人根据某种既定规则就可以完成的成果,那么其结果都应该是相同的;并且只是通过贡献技艺来再现既有成果的行为,都属于劳动而非创造②。通过分析字库的制作是属于劳动还是创造,对于其可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这里先从其制作过程来进行一个初

4、步的理解。........第二节我国典型案例在字体、字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各个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分歧。概括地举例来说比如在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微软公司案(以下简称为“中易诉微软案”)中,法院认定了单个汉字属于美术作品,并且在此基础上判决涉案的中文字库也是美术作品。而在北京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为“方正诉宝洁案”)中,法院否定了单个汉字构成美术作品,并且基于此前提认定涉案的中文字库构成美术作品。而在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为“方正诉文星案”)中,法院确认了单字的法律属性为美术作品,但是对于字库是

5、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这一问题仍存在不同看法。下面具体选取其中几个案例进行介绍。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该案以原告北大方正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胜诉落下了帷幕。在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的观点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肯定了字库中的字型是美术作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方正公司独立创作了该字库,其中的字型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①;其次,法院没有对其字库作为软件受到著作权保护提出异议。因为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②字库“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保护”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

6、审时尽管认同了方正公司字库设计中的单个字体仍为受保护的作品,但是又对其字库的性质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④由此提出原告的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文档”⑤。.....第二章计算机字体的可著作权性分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规定,①判断计算机字体是否具有可著作权性,逻辑起点在于分析其能否构成作品,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界定了著作权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尽管有很多学者指出计算机字体因其传递信息这一实用功能的限制不应

7、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可以将其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独立出来,那么依然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并不能以具有实用性这一理由决定其应被排除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范围。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又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分类,根据相关实践以及一些学者的观点,计算机字体往往仍被分析成美术作品,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研究。第一节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对于独创性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经给出过这样的理解,它认为独创性指的是自己创作的,而非完全或者基本是抄袭来的。根据这个定义可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只是从创作的独立完成的角度给出了分析,但是并没有对创造性提出要求或者标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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