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

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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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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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  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城乡发案率较多的案件,尤其在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有人作过统计,“某市法院1996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294件,1997年审结伤害案件352件,上升20%;1998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498件,较上年又上升41%”(杨铁松,《关于农村伤害案件的调查》,1999年6月29日,《法制日报》第7版)。伤害案件逐年上升是个普遍性问题,已成为诱发社会局部不稳定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立案、管辖问题的不同认识,已对这类案件的

2、正确、及时查处造成了直接地影响。笔者拟对此略抒己见,以期专家和同仁们不吝赐教。故意伤害案件,根据伤害后果的轻重,可分为轻微伤害案件,轻伤害案件和重伤害案件。对于前者,公安机关可作为治安案件立案查处,同时被侵害人也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诉往法院解决;对于后者应由公安机关立安查处。这两类伤害案件管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当然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件)立案管辖问题争议颇多,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所谓轻伤害案件是指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未造成重伤、死亡的犯罪后果,依照刑法第2

3、34条第1款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间称“六部门规定”)第4条规定,轻伤害案件原则上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的除外。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规定认识不同,导致两部门对轻伤害案件均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有“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案件,不论是人民法院依法

4、移送的还是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人民法院依法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人民司法》1998年12期P56,本刊研究组答《人民法院可否从公安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只要接受了被害人的控告就应当立案侦查,按照公诉案件办理,不应当再移送给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控告后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而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其案件性质则属于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之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并通知控告人。”(冯传

5、航,《关于人民法院可否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的商榷》,1999年6月20日《xx公安》第4版)。这是当地公安机关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两部门的两种不同观点,事实上造成了轻伤害案件管辖上的冲突,导致一些轻伤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查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轻伤害案件管辖的理解均有失偏颇。正确理解轻伤害案件管辖问题,应把握下面几个问题。  一、轻伤害案件属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  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也即自诉案件只能由人

6、民法院直接受理,排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的可能性。  2、《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何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此,”六部门规定“第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很显然,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3、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案件自诉时,对自诉人提交的证据只应作形式审查,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那是开庭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证据”,只要求自诉

7、人有基本证据如犯罪人是谁,犯罪人实施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即可。如果要求自诉人提交证据来证明全部案件事实,这对自诉人来说,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同时根据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因此,自诉人只要提供了基本证据,并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即应当认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4

8、、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案件时,根据“六部门规定”第4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法院往往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且有相关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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