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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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恶意诉讼、恶意保全、恶意反诉等情形。这些诉讼不仅造成对方人力财力精力的耗损,还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笔者认为,欲消除此现象,就必须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  一、具有宪法依据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然应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恶意诉讼名义上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实际目的是实现非法利益,而在实现过程中损害他人利益不可避免,这明显有违宪法之规

2、定。对于违宪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是部门法要予以解决的,所以民法中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有宪法上的根据。  二、诉讼法的需要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这就要求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进行恶意的诉讼。民诉法既然有了依法行使诉权的规定,就应在民法中规定不依法行使诉权即恶意诉讼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惟有如此,才能发挥诉讼法的作用,也才能既保护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又遏制和消除了恶意诉讼人不当的企图和行为。  三、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恶意诉讼首先体现的就是不诚实、不讲信用,为追求不当利益不惜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

3、利益,无尊重他人利益可言,更谈不上以对己事务之注意去对待他人事务,在其内心状态上呈恶意,法学论文《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让恶意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善良的人索赔有据,正是诚信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四、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法律给予当事人诉权,其本意是在人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以借助于司法的力量来求取公平,恶意人不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从个案看仅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公平,但从司法的全局看却会让社会大众感到法律的不公,结果只能是法律在社会失去权威。设立了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后,受害者依此要求恶意人赔偿,弥补自己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损失,以求得公平,这才能彰显法

4、律的价值目标是公平。  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恶意诉讼本不该发生,即使在审理中消耗的是最少最小的人、财、物,仍不是最佳的诉讼效益。只有杜绝此类诉讼的发生,没有了在这方面毫无意义的审判资源消耗,才能把宝贵的审判资源用于审理各种有价值有意义的案件上。从立法入手,从源头上排除恶意诉讼,让那些恶意者望而止步,不敢去实施。可见这是一条提高诉讼效益之路,为司法实践所亟须。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

5、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

6、、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

7、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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