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移动电子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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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移动电子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2、第1我国目前消费支付方式有现金、支票和信用卡三种。随着技术的进步,等移动电子设备支付将成为支付方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移动电子设备持有者购物消费或缴费时,只要输入特定的银行卡号和金额,将支付请求通过短信息发送到银行,银行在进行审批划账之后,通过短信息反馈到特约商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银行,商户使用无线或有线POS打印出消费收据,完成交易。用户就会获准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整个过程全部实现电子化。这样的支付方式称移动电子支付。将移动电子设备和银行卡结合起来,用户将随身携带支付终端,可以在任何时间、任

3、何地点用移动电子支付方式办理消费、缴费和转账等业务。在整个移动电子支付过程中,如何确认各方法律关系以解决在移动电子支付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如何确定相应归责原则显得迫切且现实。目前研究此类问题文章不多,仅有的几篇也大多限于介绍电子支付的技术知识,或者介绍普通民法知识。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各位指正。一、概念  移动电子支付,是指用户使用移动电子设备通过移动运营商向约定银行提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出支付指令,由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货币支付给服务商的一种消费支付方式。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电脑自动化操作,使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同时

4、有助于国家税控。二、移动电子支付主要当事人构成及法律关系  移动电子支付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移动运营商、银行金融机构、商户和用户等四方当事人。银行在这四方当事人中角色最为重要。按流程,银行又分:(1)付款行。指与用户事先签定委托支付合同,接受用户付费指令支付货款的银行。用户要事先在付款行存款立户并约定使用的密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确认手段,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向银行发出欺诈指令而为银行所接受,造成用户经济损失。(2)收款行。指最后向商户支付货款的银行。(3)中间行。位于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代为从付款行接收货款并代为向收款行支付货款的银行

5、。以上银行可能重合。用户、移动运营商、银行与商户间存在移动电子支付基础法律关系。用户与商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除普通买卖合同卖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外,具体在利用移动电子支付为手段的买卖交易中,商户还应当提交买卖单据。也就是说提交单据应当成为移动电子支付交易中卖方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单据上应当明确交易的时间、地点、金额、付款方法、收款帐户,这样利于用户日后核对移动电子支付交易的准确性。卖方应当承诺如多收货款,应当向前手返还不当得利,不必向买方返还。而因移动电子支付货款不足时商户应向前手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再找买方。买方应当担保如交易出

6、现错误,划款失败或不足时有及时向付款行补足货款的义务。因为经营金融业务特许制的原因,移动运营商不得不与银行合作共同开发移动电子支付市场,以回避政策壁垒。移动运营商在移动电子支付交易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移动运营商应当和银行一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的技术保护措施。用户有权向移动运营商发出信息指令。移动运营商有义务将用户的信息在指定的时间传输到付款行。用户有义务向移动运营商支付相应通信费用。银行与移动运营商每完成一笔交易,商户应向移动运营商支付一定手续费,而各个银行也将根据

7、总的转账额度从移动运营商处获得手续费。中间行有按照前手指令完成资金划拨的义务。对于因自身或后手的原因根本没有履行、迟延履行、未完全履行指令造成损失的,中间行应当向前手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根据原因向后手追偿。用户与付款行是委托支付合同关系。用户应当事先与银行签定《委托移动电子支付协议》。协议应当由银行起草标准的格式合同,用户开户同时签定协议书。用户有权要求付款行按照接收的指令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付款行有权要求用户承担指令划拨的资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付款行有核验用户密码的义务,有拒绝或要求修正错误指令的权利。用

8、户有保管密码的义务以及承认指令约束并承担被扣款的义务。一旦资金划错,除非能够证明免责,银行应当首先进行赔偿,然后向后手追索。如果各中间银行不能确认差错原因,损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各方公平分担。三、移动电子支付纠纷的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  移动电子支付是科技文明高度发展产生的新的支付方式。但移动电子支付一般仍然会出现资金划拨迟延或资金划拨错误,造成损失的现象。由于支付环节涉及到许多服务器、因特网、无线传输、管理软件等先进技术,一般用户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实行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首先从违约

9、事实和损害事实中推定致害当事人一方主观有过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则推定成立,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用户否认发出指令的情形,银行负举证责任。移动电子支付环节中,银行无法当面确认指令发出者是否系真实用户,只能通过事先约定的安全程序如密码或其他手段进行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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