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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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  摘要:在学界倡导、实务界推动与官方决策的共同作用下,  第二,生效裁判的执行效率影响了诉讼的实际收益。官方的统计表明民事裁判的执行率基本在80%左右,执结标的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比例也基本在63%至72%区间徘徊。但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执行率”,并非指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的比率,而是指执行结案的比率,又称“执结率”。一般而言,执行结案大致包括三部分——执行终结、执行中止和实际执行各占1/3。也就是说,实际能按判决金额执行到位的只占1/3,执行终结、执行中止的通常拿不到钱,或者只能执行

2、一小部分金额[11]。这样在实践中就经常出现“赢得了官司,赢不了钱”的尴尬情况,甚至前些年还出现令法律威严扫地、司法权威蒙羞的“叫卖判决书”的极端现象。(注:典型事例可参见郑良.福州一债权人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引发争议.  legal/2006-08/13/content_4956063.htm;6人拍卖判决书只引来看众,却无人响应.20040713/703/200472  9A00477005.htm;佛山:网上拍卖判决书.中山商报,2006年9月13日.)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案件的执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

3、将变得毫无实际收益。还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的状况更是令人揪心。有统计表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率不足10%,每年我国至少有2万个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12]。  3.诉讼成本有待降低  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不合理,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仍然较重。与以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尽管降低了诉讼费用,方便了民众对民事诉讼的利用(注:有论者以200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收费案件数为基准,按照新旧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计算后得出,新标准下法院所收取的费用将减少

4、74.4678亿元,下降58.58%。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审判,2007(5).),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还对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提高了收费标准。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将其形象地概括为“收费标准两头没动,中间鼓了一个大肚子”[13]。考虑到当前中低收入阶层在中国占绝大数的事实,如果要使更多的民众可以充分地利用司法这一公共产品,享受到司法救济的公共福利,我国诉讼费用还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另外,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诉讼调控功能削弱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诉权滥用的情况(注:

5、诉讼费用制度一方面具有惩罚违法者的功能;另一方面它能够调节诉讼案件的数量,合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目的,具有控制司法成本、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功能。(参见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08(2).)),还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包括诉讼费用承担在内的诉讼负担。可以认为,从“促进公民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的标准而言,即使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并不能完全实现民众自由、平等地接近司法。    第二,律师费用收取制度的缺陷使得当事人承担了一些不合理的律师费用,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

6、针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混乱的状况,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以前一系列律师收费标准的规范相比,该办法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所修改与完善(注:详细讨论可参见廖永安、魏小凡.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国司法2006(7).),但从实现当事人实质性的裁判请求权与接近正义的角度来看,很难认为当下的律师费用收取制度能有效地促进民众对司法制度无障碍地利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律师费用收取制度的不合理。比如,缺乏律师费用协商机制的单一化收费方式就为律师利用自己在法律服务上的信息优势获取高额律师费用打开

7、了方便之门。显而易见,这不仅容易导致当事人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更易制约民众对司法制度的利用。再比如,域外较为流行的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缺失,会使得当事人因支付律师费用而遭遇“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而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显然是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对收入较低的民众来说,往往也会因为可能的律师费用而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  总之,这些现实的问题已经影响了中国司法的公众形象。一方面,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社会秩序形成方面功能的实现。近年来出现在媒体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与涉法信访大潮,很难说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性有限的状

8、况没有关系。(注:《瞭望》记者对当事人宁愿选择信访而不诉讼的追踪调查表明,这其中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是诉讼成本高,诉讼风险和诉讼收益之间差距太大;二是即使法院有判决,但也难以得到执行;三是“打关系”、“打金钱”破坏了百姓对法院和法律的信任。(包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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