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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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章之条文要旨与例示写作说明:为深入指继承回复请求权。后段中之“不得再提起诉讼”,因与本法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137中段)的规定不相一致,应以本法规定为准,该条后段及《继承法意见》第18条规定不再适用。此外,受遗赠权适用本条规定之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案:该条司法解释中段中之“遗产未分割”,应解为遗产处理前(参继25第1款);依其后段,《继承法意见

2、》第15、16条因与本法第139、140条不相一致,故不再适用。例示6: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而生者,如夫妻之间的财产性请求权、夫妻之间因离婚而生之财产性请求权(婚42、47第1款后段)、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财产性请求权等,得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生者,如夫妻同居请求权(婚4)、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亲属间之扶养请求权(婚21、25—30)、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46)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例示7:人格权上的请求权,非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者,如因人格权被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民119、120)等,得依其中之侵权行为,而

3、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者,如侵害除去(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民120第1款)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例示8:请求权竞合(如合122),原则上各项请求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各项请求权之基础关系,如各为典型合同的,其诉讼时效依各该典型合同确定;如为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其诉讼时效原则上依其义务之典型法律行为确定。其中,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的,不影响其他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人原则上纵因一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完成而遭驳回,仍可依其他请求权起诉。例示9:合同变更/撤销权(民59,合54)、债权人撤销权(合74)、债权人提存物领取权(合104)均属形成权,不适用诉讼

4、时效。《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例示10:合同解除权(合93第2款、94)、债务法定抵销权(合99)、债务免除权(合105)、买受人、定作人价款或者报酬减少请求权(合111、155、262)均属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示11:婚姻撤销权(婚11)、离婚请求权(民103,婚3、31—3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撤销权(《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收养关系解除权(收26、27)均属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婚姻法

5、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要旨3:本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一般者,谓法律就特定情形无特别规定的,均予适用也。本条规定之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较典型立法例为短。要旨4:本条中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立7、47),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特别法上就特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有特别规定的,谓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例如,本法规定的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136);关于给据邮件和汇

6、款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年(《邮政法》(1986)第32条第1、2款);拍卖成交的买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瑕疵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拍卖法》(1996)第61条第3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项下的债权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为一年(海257第1款前段、260、263);海上货物运输责任人的追偿权为九十日(海257第1款后段);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三年(海26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三年(《环境保护法》(1989)第42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项下的债权请求权为四年(合129);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为五年(《保险法

7、》(1995,2002)第27条第2款);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4第4款)时效期间中的六个月(票17第1款第2、3项)、三个月(票17第1款第4项);等等。但是,本条规定不包括特别法就特定情形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76条规定:“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案: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于“诉讼时效”项下,显系认为所谓“索赔时间”和“质量异议时间”均属诉讼时效。但是,质量异议时间(即检验期间、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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