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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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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反垄断法有效实施问题的理性思考关键词:反垄断法实施依据实施保障实施效果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它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充分、自由竞争,消除阻碍和限制竞争的障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反垄断法的实施要取得良好效果,不仅要以完善的立法为依据,还要有合适的执法体制作保障,并以垄断是否得到有效遏制作为最终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维护有序的自由竞争秩序、完善有效的市场结构、制止限制竞争行为,故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法的核心”等,由此足见其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它提倡适度自由竞争、有效竞争和实质公平竞争,但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滞后性和信息的不充分性,不仅导致了竞争的无序和低效,也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市场经济存在的缺陷,就要求其必须有完善的市场立法,以规制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违背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反垄断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虽然各国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导致在立法模式、规制对象、执行机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较大差别,但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却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的共同的、必然的要求。 在我国,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3、的召开,经济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并最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也适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招投标法》等规制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这些法律法规日显滞后。为了保障充分有效的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尤其
4、是必须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法,健全反垄断执法体制和法律协调机制,使日渐严重的经济和行政垄断得到有效遏制。为此,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国就开始酝酿起草《反垄断法》。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进一步完善后将再次进行审议,《反垄断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因此,此时对反垄断法如何有效实施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 一、完善的立法——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依据 “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但又不仅仅是做到有“法”即可,因为法有“善”、“恶”之分,“恶法”之危害甚
5、于“无法”。因此,“有法可依”的精髓应在于其“法”应为“善法”。就反垄断法来讲,就是要有完善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立法,这是保障反垄断法发挥其最大功效的基础,也是作为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留给世人的重要启示。所以,各市场经济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时,无论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和执法模式,都会尽可能做到内容的具体明确。我国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现在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企业规模、对外贸易等经济状况与经济发达国家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共性,借鉴别国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制
6、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尽可能完善的反垄断法,以保障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首先,应当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立法模式。当今各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模式不外乎两种:松散型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法典型立法模式,以日本、德国为代表。我国的反垄断法散见于1993年9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12月制定的《价格法》、1999年8月制定的《招投标法》及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属于松散型模式。比较松散型和法典型两种立法模式,笔者认为,松散型模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缺陷在法制不甚健全的国家尤为明显。而法典型模式则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应为我国反
7、垄断立法模式的当然选择。虽有学者曾提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立法状况,松散型立法应是首选,但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立法的完善,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典应是必然选择。 其次,应当明确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开放的程度上看,竞争机制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垄断问题日趋严重,具体表现为:国内有些企业或以签订各种联合协议等形式划分市场、获取垄断利润;或凭借其有利的市场地位,通过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独家交易等行为限制竞争;或通过合并、收购股份、合营等方式消灭竞争对
8、手,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限制公平竞争。加入WTO后,大量跨国公司也企图以资金和技术优势抢占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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