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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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制作依据】本文书样式供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真实、合法时使用。1994年6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

2、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证明书。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2.公证机构应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和创立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达到法定限额时,创立大会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延期举行,公司发起人应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认股人。延期后,出席创立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限额的,应当拒绝公证。3.公

3、证机构应当按《公司法》及其配套规章审查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事实和法律要求,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完善会议程序和会议文件的法律意见。4.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和公示的创立大会程序,对创立大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环节:①会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②会议是否执行了《公司法》规定的创立大会职责;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计票方法、选举结果是否真实、合法;④对公司章程的通过进行法律监督;⑤参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董事长、监事长的选

4、举和董事会重要决议的通过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按当事人要求和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款缴足,并经验资,由审批机关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缴纳完全部股款并经验资后,意味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这时,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创立会议,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选举出董事、监事。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比较简单,可由发起人协商在一定的时间召开,也可以将召开的时间在

5、拟订公司章程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会议的任务有两点,一是通过设立或不设立公司的决定;二是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至于公司的筹备情况由于全体发起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筹备工作,对筹备过程比较了解,则不必对公司的筹备情况进行审议。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办法(包括程序和方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选举时间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以后,应当分别选举出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会的召集人,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会议在收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

6、人应当在30日内召集公司的创立大会。如果逾期不进行召集,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认购的股份。创立大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公司的决议机关,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前身。因此创立大会是很大权限的,发起设立公司的一切重要决定或决议都由它来作出。(一)创立大会的召集人和参加人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负责召集,参加创立大会的成员是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如果数人合认股份,则应推定一人出席创立大会。政府或法人为认股人时,应指定代表参加创立大会。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由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创立大会。认股人通常还可以委托代

7、理人出席创立大会,委托时,应出具有关的委托书,并写明授权范围。(二)创立大会的通知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因为募集设立方式的认股人构成比较复杂,以通知的办法很难进行,所以用公告的办法比较合适。(三)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的重要议题、参加创立大会的人员以及参加的办法等。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并完成相应议题:(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发起人的报告通常要涉及以下设立事项:公司章程;股东名簿;已发行股份的总额;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及其姓

8、名和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发行特别股者,其各类总额及每股金额。(2)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活动准则,由于创立大会是股东大会的前身,在创立阶段享有股东大会职权,因而应当由它予以通过。(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创立时依法应当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而在以后的换届中,就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4)选举监事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两种监事组成,一种是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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