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性虐待1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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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罕见性虐待1例浅析【关键词】性变态;施虐癖;损伤程度评定【中图分类号】r919.4【文献标识码】b【】1007—9297(某某年)02-0067-02案例资料宋某,女,19岁,暂住北京市大兴区某床单厂宿舍。某年11月9日晚11时许在步行回宿舍的路上,被人捂住口鼻后昏迷,绑架至一楼房居室内遭强奸、虐待。11日清晨逃脱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行法医学鉴定f鉴定编号02—1039)。法医检查:左上臂上段内侧及左腋前类圆形皮肤烧烫伤后褐色结痂各1处,直径均1.5cm。双乳房及前胸部多处类圆形皮肤烧烫伤后褐色结痂。剑突及上腹部在16cmx10cm范围内条片状及椭圆形

2、褐色及黄褐色皮肤结痂2l处,最大一处3.5cmx2.5cm,最小一处0.4cmx0.3cm,局部创面有水泡形成及脓性分泌物渗出。腹部左侧在15cmx10cm范围内条片状皮肤烧烫伤后褐色结痂形成“共用”2字图案,创面有少量淡黄色液体渗出。下腹部及双大腿内侧多处斑片状皮肤烧烫伤后结痂。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肿胀伴淡褐色片状结痂12cmx11cm,创面有脓性分泌物。大阴唇广泛水肿外翻,范围大小9cmx4cm,并粘膜褐色结痂1处5cmx5cm,阴道粘膜广泛水肿充血。肛门周围粘膜水肿并褐色结痂1.5cmx1cm鉴定结论为轻伤(偏重)。讨论1.性心理变态或性心理障碍是指

3、性行为对象或方式发生异常,超越了正常男女性爱活动的范围并为社会风尚及法律所禁止。一般可分为3种类型,一是性行为对象异常,如同性恋、恋兽癖、恋物癖;二是性行为方式异常,如窥阴癖、露阴癖等;三是其满足性欲所选择的对【简介l孙宗飞(1979一),男,安徽人,医学学士,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学工作,tel:+86—10—61214797。·150·象或采取的方式违反社会规范。但并无生物学反常意义。而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属于反常性行为。如恋童癖、尸奸、兽奸、乱伦等。性虐待从上述分类学上看属于性行为方式异常的一种性变态.分为施虐癖与受虐癖两种。施虐癖是指在

4、精神和肉体上虐待异性使其痛苦。以满足施虐者性欲的一种性变态行为。以男性多见。受虐癖是指主动要求性对象对自己施加虐待、残害、毒打。并从痛苦中得到性兴奋和性满足。以女性为多见。本文案例为施虐癖损伤后果。2.施虐癖的施虐行为有轻有重。轻者有咬、掐或者恶言辱骂等。这须与正常成年人的性生活中有时达到性乐高潮时出现的一种轻度的打骂、掐咬等行为相区别。这种行为往往没有过重的伤害。而且双方都不是靠这些行为以唤起性兴奋。不属于性虐待范畴。此外有文章ⅲ报道。有施虐癖者在阴茎内包埋4颗大小不等的宝石,目的是在性行为时使女性痛苦、羞辱,从中获得性兴奋。有人认为故意在公共场所偷

5、偷地割破或玷污女性衣服、剪断女性头发等以唤起性兴奋,也属于施虐行为。稍重的施虐行为有把性对象捆绑起来辱骂、鞭打等。严重的施虐行为往往除了将性对象裸体捆绑、鞭打以外,还附加刀割、刻字、火烧、通电等残暴行为。使被虐者明显痛苦、难忍和产生恼怒。借以增加施虐者性快感,得到性满足。极重施虐者可造成对方死亡。甚至残割尸体。称为虐杀性欲。本例施虐者(犯罪嫌疑人)主要以烟头烧烫对方腋窝周围、前胸部及乳头周围.并在腹部以烟头烧烫痕刺字(“共用”两字)。用烟头、打火机烧烫腹部、大腿内侧、会阴等处。长时间折磨、虐待对方。以达到性欲满足。由于施虐者(犯罪嫌疑人)仍负案在逃,故

6、该施虐者是否为精神病态、性变态。因没有进行司法精神方面的鉴定,故难以做出结论。3.损伤程度的评定:本案例经计算宋某会阴部挫伤、烫伤面积达143em2,根据《人体鉴定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7条以及第45条第2款之规定,同时考法律与医学杂志某某年年第12卷(第2期)虑到被害人本身的伤情严重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本案的缺陷在于未能等两三个月后观察会阴部损伤后瘢痕对功能的实际影响。主要因为被害人非本市人员.来所鉴定后当日即返回家乡。3月后联系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复查。表示接受目前鉴定结论。此外笔者认为被害人除生理损伤外。精神损伤将更是终生性的。但人

7、体损伤程度鉴定在这一领域尚难形成同一标准。这在民事精神赔偿方面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从法医工作实践及上述案例提示。精神创伤可以构成轻、重伤。被害人在未受到躯体创伤前身心俱健,一切正常,但当被非法侵犯后,精神可能发生异常。丧失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精神创伤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曾有学者就损伤和精神创伤关系问题提出了“损伤参变率”判断方法。『21笔者认为,精神伤害的鉴定。一是确定精神损伤与伤害案件的联系.二是确定精神损伤的性质及其后果对个人生活和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精神创伤与伤害案件之间因果关系的法律定义。因此。在对精神伤害进

8、行鉴定时应首先从整体上对伤害事件的后果(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即精神功能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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