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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研究第一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内在动因及发展进程1.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存三个关税时间表:一是根据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10个东盟成员国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WTO最惠国关税率,包括7个WTO东盟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文莱、泰国和缅甸)和3个非WTO东盟成员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二是《框架协议》同时规定“早期收获”方案,从2004年1月1日
2、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三是根据2004年1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2010年中国和原东盟6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文莱和泰国)建立自由贸易区,而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是2015年。‘1.1.1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分为常规贸易商品、敏感性商品和高敏感性商品。中国和东盟承诺将从2005年7月起至2010年5年间逐步取消大部分双边
3、贸易关税,7000种常规贸易商品的关税将减至0至5%。取消大部分双边贸易关税的同时做了灵活的安排,留有大约500个贸易项目处于关税保护之下。中国和每个东盟国家被允许列入“敏感性商品”清单的项目最多只有400个,同时至多可以保留100个项目作为“高敏感性商品”,但即使是这样这些商品也会逐渐大幅降低关税。1.1.2早期收获《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作了规定,产品范围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品、其他动物产品、活树、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关税减让时间最迟在2004年初开始下
4、调农产品的关税,并于2006年取消全部农产品关税。1.1.3原产地规则2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研究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享受减免关税待遇的产品必须是"东盟产品",所谓"东盟产品"即该产品累积自制率(在东盟内一国或多国)必须达到40%以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可以参照CEPT原产地规则以累计的附加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对敏感产品如纺织品、成衣和电子产品辅之以重要工序法和税则改变。另外,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来料加工产品的附加价值较低,使一部分产品不能享受优惠。当地成分标准的确定是此种原产地标准
5、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高,会越有效地防止区域外产品享受自贸区的优惠,促进区内贸易增长,但也可能造成对区外产品的贸易壁垒,产生贸易转移;当地成分或附加价值要求越低,则越可能增加区外产品通过简单加工享受自由贸易区优惠的机会。这一比例是新加坡提出的,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60%的自制率相比偏低,但它是根据东盟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因为这样可以吸引外资参与东盟的生产。有利于我国来料加工为主的产品出口,但可能会减少建立自贸区对跨国公司市场型投资的激励。如果通过简单加工就能获得原产地证明,就不一定需要投资设厂取得。1.1
6、.4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措施非关税壁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仍保留各自对非成员国的贸易保护政策。1.1.5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业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业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和东盟国家适当放宽服务业贸易限制,特别要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
7、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1.1.6实施有效的贸易便捷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在便利化和标准化方面,东盟成员国间签署了“运输便捷化协议”(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等。简化通关手续,实现快速通关不仅可以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还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产品测试和认证标准的统一也将为中国与东盟贸易带来便利,提高企业生产
8、效率,降低成本。鉴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广阔,中国应积极参与电子东盟计划,并以此为基础共同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调整和制定必要的法律条款和产业编码等措施,为自由贸易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相互承认协议的达成将免除双重检验和认证的繁琐程序,缩短产品进入市场时间。2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研究中国还可以与东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