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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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邵彦铭(北京联合大学,北京100191)摘要:当下我国“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模式过于注重提高刑罚在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的威慑作用,但却疏于严密法网及通过完善前置性的行政法规来堵截此类犯罪。简单的“重典治乱”并没有取得预想的刑事政策社会效果。要做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除了刑罚严厉,更要防微杜渐,保持法网严密。作为应对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必然要做出应时和应势之变,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体系。..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厉而不严;零容忍;综合治理中图分类号:DF792.7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8-011

2、5-10一、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梳理和反思(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梳理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邵彦铭(北京联合大学,北京100191)摘要:当下我国“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模式过于注重提高刑罚在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的威慑作用,但却疏于严密法网及通过完善前置性的行政法规来堵截此类犯罪。简单的“重典治乱”并没有取得预想的刑事政策社会效果。要做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除了刑罚严厉,更要防微杜渐,保持法网严密。作为应对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必然要做出应时和应势之变,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体系。..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厉而不

3、严;零容忍;综合治理中图分类号:DF792.7文献标识码:A:1002-3933(2015)08-0115-10一、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梳理和反思(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梳理本文以新中国成立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为起点,选取79刑法时期和97刑法时期两个节点梳理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1.79刑法时期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这一阶段,食品安全的相关刑事政策多以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分散性的法律文件为主。由于建国后对法制重视不够,79年之前,包括79刑法都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因此这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处于空白状态。真正的食品

4、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历程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开端,该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者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罪状描述和刑罚设置的法律,其规定最高的刑罚为7年。1985年7月,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司法解释,应对当时的食品安全犯罪,其中规定:“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

5、充真、掺杂使假”,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处罚,其最高刑为死刑。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到投机倒把罪的口袋罪名下,犯罪构成要件不清晰,针对性不强。但是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却从最高刑为7年大踏步提高到了死刑,表明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的提升。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严重侵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事件相继出现。为了加强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市场经济的单行刑法。该决定第3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食品犯罪罪名

6、,其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可以说,在79刑法时期,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逐步趋向严厉,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政策走向。2.97刑法时期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刑事政策这一阶段是我国“厉而不严”的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基本形成时期。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刑法典,在97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专门吸收了单行刑法的规定,保留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且刑罚不变。本世纪初,阜阳劣质奶粉案、苏丹红案、三聚氰胺奶粉案、瘦肉精案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大案相继发生。为严惩此类犯罪,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重了对

7、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从拘役提高到有期徒刑;增加情节加重作为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将罚金的适用方式由单处或并处一律改为并处罚金;将罚金的数额由倍比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2013年为解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J,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也对“地沟油”、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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