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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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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动物产品及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申请表申请企业申请日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34申请须知㈠申请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㈡申请企业应按《上海地区进境动物产品加工、仓储单位兽医防疫卫生要求》、《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令)及《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1号令)、《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公告)等进行自查自验。㈢申请企业提交《申请表》时须随附如下材料:法人资格证明、环保证明、防疫卫生制度、加工工艺流程图、污水及下脚料处理方法、
2、生产、加工、存放场所平面图及有关图片。㈣申请企业须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初审。初审合格者,由检验检疫机构报动监处审核批准。须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的,经本局审核合格后报批。㈤获得公布的企业(获准企业)每年须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年审;年审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报动监处核准后暂停或取消其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34企业全称中文英文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经济性质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注册号发证日期经营范围业务管理部门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34
3、加工、仓储产品类别加工、仓储地点加工、仓储场所面积加工、仓储能力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企业自验意见34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申请企业自验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现场考核意见经办人签字:34年月日检意验检疫机构见主管领导签字:(公章)年月日上海局动监处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年月日处长签字:(公章)年月日34公布日期公布文件号备注年度审核登记第一年度审核意见审核人主管年月日第二年度审核意见审核人主管年月日34第三年度审核意见审核人主管年月日第四年度审核意见审核人主管年月日第五年度审核意见审核人主管年月日附三: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境
4、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兽医防疫卫生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检疫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34第二条各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仓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防疫小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切实做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国外疫病的传播影响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各单位的防疫工作一定要领导到位、组织健全、制度明确、措施
5、落实、不流于形式,经得起检验检疫机关的检查考核。第三条单位选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第四条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实行严格隔离,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槽、垫),工作人员和车辆经此进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第五条仓库和生产区出入口应设有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更衣室内应装有紫外灯,并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和挂钩。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进出生产区必须洗手消毒。第六条各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
6、、械,并有专库存放,专人管理。第七条加工单位应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第八条在每批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入出库或加工前,要验看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开具的有关单证,发现未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不得入库、投产加工,并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关,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实施必要的检疫及消毒措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境动物产品易地加工或放行出库。34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入出库及加工的详细记录,统计材料档案可供查核。每月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
7、工、仓储月报表,并在月底按期报送检验检疫机关。第十条进境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须有专库存放,进口原料与国产原料不得混堆、混放,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记。进口原料应有专门的生产车间。第十一条操作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或注射疫苗,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第十二条操作工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池(槽、垫)进出,工作时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操作工离开工作场所时须更换防护用品,并应定期对防护品进行洗涤消毒。第十三条加工工艺流程要符合兽医防疫要求,对包装物、下脚
8、料、污水的处理方法必须达到消毒灭菌目的,并得到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工具、库场和车间在每批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食品加工结束后应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加工或仓储过程中,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关,并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加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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