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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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摘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探讨了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取得高速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6年则升至0.496。统计显示,总人口中20%

2、的最低收入人口所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1182.5元)的7.2倍。并且。我国的收入差距具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持续增大是阻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途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不可缺少的一个手段。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不

3、明显。因此,探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充分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局限性分析    (一)税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明显偏低,这就限制了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所发挥重要的作用。经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收八形式更加多元化,现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已经不能覆盖人们多元化的收入,这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外汇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等项目尚未征税。税基

4、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二)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考虑因素不周到。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经过了几次的修改,从最早的800元,在2005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虽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影响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所以这种费用扣除办法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  (三)税率  在税率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

5、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设置不合理、税率结构复杂及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首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三到六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次,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

6、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被调控对象。再次,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九级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相当复杂。最后,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定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

7、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  (四)课税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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