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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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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一、被害人学的意义 所谓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迄今为止的犯罪学完全专注于作为加害人的犯罪人,从心理学、精神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方面来研究犯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犯罪被害人的情况。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海德希出版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一书,之后,人们便开始关心犯罪发生时被害人的作用。在我国,精神医学者及法学者等之间也掀起了研究被害人学的热潮。 被害人学的兴趣,起初仅
2、限于犯罪原因中被害人的参与,如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并列出了各种具体例示。从这种犯罪原因论中的被害人研究出发,之后便有了很多相关研究。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二、成果和展望 这样,被害人学在犯罪学中,形成了一种应当说是改变观念的方法。的确,这一研究在目前并没有
3、获得能够在预防犯罪或是量刑中应用的成果,但只要犯罪是人对人所实施的行为,则毫无疑问,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具体关系的研究是极为重要的,特别是在已经发现被害人的态度或者气质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时,被害人学在犯罪学中所占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对被害人学的研究寄希望于未来的理由也在于此。前述的法务省的研究作为这种研究之一(指法务省综合研究所在1985年所做的《加害者眼中的犯罪被害原因》的研究——译者注),引人瞩目。 被害人学的研究,实际上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正获得重大成果。初期的被害人研究是以探明“与犯罪有关的被害人”为主题
4、的,但近年来的研究正在将视线转移到“对被害人的保护”上去。其结果,便是将从来所强调的重点由“嫌疑人、被告人、犯人的人权保护”向“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方向发展。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自不用说,连下面将要叙述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另外,“以犯罪或不法行为等违反行为为原因的被害人”也被当作了研究对象。在第七届有关犯罪预防和犯罪人待遇的联合国大会上,对“权力滥用的被害人”的保护及补偿也被作为议题之一。 三、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1.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
5、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造成重大人身方面的犯罪被害(死亡、重伤)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制度几乎不起作用。这样,如果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由于犯罪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幸,但不能采取恢复被害感情及对被
6、害人进行法律保护的措施的话,便会招致犯罪被害人及市民的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刑法的规制机能。总之,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维持、确保国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信赖,由此而对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注:被害人保护和重返社会理念。有一种见解认为,保护犯罪被害人,缓和社会的报应感情是为废止死刑,推进重返社会的处遇所必要的。的确,实现“重返没有敌意的社会”也是其目的之一,但它毕竟只是附属效果而已(大谷实《被害人的补偿》93页)。) 2.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根
7、据上述宗旨,现行法中设置了如下制度: (1)告诉、告发、请求。刑事诉讼为国家所独占,私人诉讼不予许可。但如果不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反映出犯罪被害人的意思的制度,则刑事诉讼法便会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赖。因此,在刑事程序上,除报告被害之外,还为尊重被害人等的请求追究犯人责任的意志,设置了告诉、告发、请求制度,即,除被害人可以向检察官及司法警察进行告诉之外,被害人之外的人在认为存在犯罪时也可以告发。而且对有关毁损外国国旗、国徽的犯罪,还有请求制度。另一方面,在自诉罪中,若无告诉便不得提起公诉,因此,被害人的意思便在刑事诉讼中
8、得到了直接反映。检察官在作出提起公诉或不提起公诉处分等处理结果时,告诉人能够迅速地收到该决定的通知;又,在不提起公诉的场合,告诉人有权要求告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2)对不起诉处分的补充制度。提起公诉的是检察官,由于检察官具有广泛的裁量权,即使有告诉也不一定提起公诉,因此,为在行使公诉权中反映出被害人的意思及民意,便建立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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