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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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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认定别除权基础权利范围认定问题是别除权制度研究中的首要问题。欲探究别除权的内在实质,必须深入研究把握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范围认定问题。“所谓别除权基础权利主要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后转化为别除权的民法上的权利。”一、浙江甲建筑公司诉江苏乙医药公司别除权纠纷案2009年6月,甲、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安装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头孢药品车间安装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0年8月完成工程,同年10月向乙送达结算书,其后
2、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款,乙公司均未予以支付。2011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11年7月,乙公司已支付85万元,剩余工程款330万元,应自2011年8月起至2012年2月止分三期支付,每期支付110万元。后因乙公司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先后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三期工程款。法院在三个案件中均判令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当期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9月22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甲公司申报债权后,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将甲公司申报的债权372.
3、5万元(包括本金330万元、利息40万元、案件受理费3.6万元)均列入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甲公司遂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优先偿付甲公司三期工程款330万元、利息40万元、诉讼费3.6万元,共计373.6万元。..........二、破产别除权基础权利范围考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并未使用“别除权”这一专有名词,而是使用集合概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加以规范,这不仅是基于概念规范化的考量,而且也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加有效的推行和适用别除权。在破产法学领域,相关学者对别除权有不同的认识,学者王欣新主张“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基于自身
4、所享有的物权担保或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3]学者赵旭东教授主张“别除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对破产人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担保,而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笔者认为:别除权是指权利人因在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其所享有的就该特定标的物不依普通破产清算程序而率先、单独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在本质属性上系指民商事法上的担保物权、法定特别优先权等在破产程序中的影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是别除权最主要的基础
5、权利。此外,一般债权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获得法定特别优先权后便取得近乎绝对排他性特权。“考虑破产程序特殊性,学界才赋予其“别除权”这一独特称谓。”............第二章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问题别除权人依法享有对破产债务人特定财产进行个体、优先受偿的特权。在别除权运行模式中,亟需解决别除权基础权利之间以及其与相关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这也是破产别除权制度的核心。确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别除权清偿位阶体系关系着各别除权人担保利益的预期实现程度,也关系着立法者能否权衡和兼顾各类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各种利益需求。
6、基于此,必须依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规范各项别除权间及别除权与相关权利间的清偿顺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破产程序有序开展。一、郭某诉山东甲汽车配件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郭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拖欠郭某人民币50万元。2012年6月19日,XX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郭某申报债权后,甲公司管理人确认郭某享有债权数额为50万元,其中30万元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证据证明该笔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剩余20万元债权,郭某提出是享有留置权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对此
7、却未予确认,按普通破产债权予以对待。郭某称自己从2010年9月1日起就托管甲公司制动阀配套产品库,承担仓库物资的入库、储存、出库及物资组盘运营等仓储保管业务,甲公司拖欠仓储保管服务费20万元至今未付,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郭某享有对其保管库存物资的留置权。因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仅确认了郭某30万元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却未予确认剩余20万元的留置权债权,故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郭某对制动阀产品库库存物资享有留置权,并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欠郭某的仓储保管服务费20万元及
8、行使留置权的费用,上述债权未足额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受偿;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二、破产别除权的清偿顺序我国相关担保物权之间并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相融性,正如前述案例中所提到的,在破产债务人的某一特定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近现代担保制度的日益完善,无担保的债权几乎不复存在,再加上特别单行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对于特别优先权的规定,使得在别除权基础权利之间以及其与相关权利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冲突、竞合关系,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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