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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从一起海事欺诈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一起海事欺诈案谈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被告:新加坡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运输公司)被告:日本三井物产公司(以下简称日本公司)1994年8月1日,广州公司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1仪幻吨木材的买卖合同,商品单价为每吨8以)关元,合同总金额为80万美元。合同价格术语为CIF广州港,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货物装船日期为10月25日一加日,信用证有效期为n月巧日,信用证受益人是日本公司。8月巧日广州公司正式开出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货物由新加坡运输公司承运,船名是“寰宇”轮。该轮ro月29日才从某港起航,11月4日抵达日本大阪港,11月5日才将货物装船,并于11月6日开始驶向广州港口。“寰宇”轮驶达广州
2、港口后,广州公司收到承运人签发的空白抬头提单却证明,原告的货物已经于10月30日装上“寰宇”轮。这样被倒签了5日的提单日期才刚好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符。11月12日,新加坡运输公司把“寰宇”轮到港的信息通知到原告。根据提单的签发日期和货轮到港的时间,原告已经确实认定被告倒签了提单。于是原告连续三日传真电告日本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倒签提单,由于市场行情下跌,要求降价50美元/吨,否则拒收货物。H月巧日,日方不但未回答中方的要求,反而向日本议付银行递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证。中国银行于11月22日收到了日本委托议付银行寄来的正式单据,遂于12月20日把货款付出,并通知原告即时扣划了原告在银行保证
3、金帐户的外汇存款。12月25日,原告为了防止扩大损失;从中国银行赎回了正本提单,马上到海关办理了正式报告手续,把货物运出港区。由于市场不好,木材价格日趋下跌,原告在五天内就把货物全部降价甩卖脱手。为此原告共计损失100万元人民币。12月30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同时向法院申请扣押“寰宇”轮,广州海事法院准许了申请,裁定并扣押了“寰宇”轮。广州公司起诉认为:日本公司没有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装运货物,而是在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情况下,为了顺利结汇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以逃避责任。新加坡运输公司应日方的请求,倒签提单,两者合谋欺诈广
4、州公司,致使广州公司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降价损失、利息、各种费用共人民币100万元。新加坡运输公司答辩认为:1.原告对被告没有诉讼权利,因为原告与被告没有契约关系。本案买卖双方的纠纷,与承运人无关。2.被告的船舶耽误了船期,是由于天气恶劣,属不可抗力。由于日本公司出具了保函后才倒签了提单,不是事先恶意串通,不构成侵权之债。某海事法院经调查和审理判决如下:一、两被告在交货装船上存在着倒签提单这样恶意串通的欺诈行为,而这种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了买方的商业利益,包括现实的和预期的商业利益,因而构成对买方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被告提单项下的货物销售损失印万元,港口仓租滞期费3万元,
5、利息损失5万元,共计人民币68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万元,原告承担1万元。本案的判决宜告后,原告和被告均表示不上诉。本案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各自均履行完毕。本案涉及到的倒签提单的法律问题较具典型意义。一、从本案看倒签提单的概念和性质所谓倒签提单(为石一山t司B/L),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当前国际贸易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Q芍(X))的有关规定,卖方提交银行的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已如期发出。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6、签单日期,以逃避违约责任。这种提单因将装船日期倒签,故称、为倒签提单川。倒签提单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它的法律性质,则非三言两语就能道明,一是因为目前学术上各持已见,尚存分歧;二是由于现存的法律规范对其尚无明确界定。持违约论者认为: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只是相对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而言,而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例如收货人),除了提单上载明的事项外,他对合同内容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即构成了运输合同本身。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伪条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
7、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由此,我们一般将民事侵权行为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民事侵权,另一类是特殊民事侵权。特殊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显然,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这一范畴,不是特殊民事侵权,那是否是一般民事侵权呢?考察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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