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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开发区发展计划局 提交时间:2007-09-01 目前已有2388个人阅读了此文章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 政 局 津开发计〔2007〕21号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
2、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 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
3、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1、凡在开发
4、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四)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大型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五)供热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 (六)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
5、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站、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2)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七)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
6、费。 2、建设界定范围 (1)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支线闸(不含闸),至小区主干网与建筑配水管网的设计连接处(包含与建筑配水系统的连接)。其中包括与直供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二次供水系统的连接并安装计量仪表;与消防用水系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量系统的建设。 (2)没有地下室或架空层的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范围是:由城市规划道路配水支线闸(不含闸)至首层地面以上10CM并与建筑配水系统连接;与消防用水系统的连接以及小区内绿化、消防用水计量系统的建设。 (八)新建住宅、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
7、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 2、建设界定范围 由城市规划道路用户支线闸(不含闸),至入户表、灶安装。包含调压站设施及计量表、灶具的安装,不含调压站土建及计量表和灶具的费用。 (九)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 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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