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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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

2、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

3、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现就清理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

4、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四、免收范围:(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

5、设项目);(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它费用。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予以明示。七、经批

6、准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城市应根据发展的现状,尽快修订、完善和统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多头重复征收和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修订后的相关管理办法,请及时抄送各州、市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备案。二○○五年六月一日全省可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一览表地区城市收费标准昆明市嵩明县30元/㎡(建筑面积)23000元/亩(土地面积)晋宁县富民县1、新增用地的单位按土地面积

7、计算,20元/㎡2、在本单位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用地面积计算,10元/㎡3、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的,按用地面积计算10元/㎡呈贡县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元/㎡宜良县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元/㎡安宁市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20元/㎡红河州 1、个旧、开远、河口、蒙自经济开发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7%征收;2、蒙自老城区区、建水、石屏、弥勒、泸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5%征收;3、金平、元阳、绿春、红河、屏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一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1.5万元/亩保山市隆阳区二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1万元/亩三

8、类区: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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