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客观归属——关于因果关联的新视角

刑法中的客观归属——关于因果关联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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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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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客观归属——关于因果关联的新视角关键词:因果关系/客观归属/危险增加/规范的保护目的内容提要:刑法果关系论的主要任务不是确证结果由哪个行为引起的,而是探求作为归责的客观条件,决定哪些事实性原因具有刑法规制的意义,从而能够归责于造成该事实的行为。刑法中所谓的因果关系论,应当为客观归属论所替代。客观归属要依次判断行为的条件关系、是否制造了危险,这个危险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中实现。它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危险增加论和规范的保护目的论。一、因果关系论的问题与客观归属论的提出因果关系是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论存在的基本理论根据是,在刑法的结果犯场合,

2、要使某人对一定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81。那么,应当如何判断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呢?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要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客观性、相对性、序列性、具体性、复杂性、必然·偶然性来把握刑法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可是这种作法的实践性不强,不可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因此,有学者改弦易辙,主张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或者英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学说①。这足以说明,我国因果关系论还需要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全面的发展和完善。在这个方面,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可是,在

3、笔者看来,如果继续拘泥于因果关系的概念来研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刑法的因果关系论,都将陷入不堪理论重负的泥潭。就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论而言,它在理论构造、事实原因的选择以及近因标准的实践方面,存在着三重困境,[2]131-141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论中,则出现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理论的纷争,即便是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个流派,其中围绕“相当性”的讨论,各个理论依旧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2]145-153。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和“因果关系”概念很有联系,可以说,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基础、思维定向、

4、判断标准等因素都或多或少地限制了我们的视野。首先在判断任务上,“因果关系论”的目的是寻求前一个现象和后一个现象的联系,可是在刑事法中,判断该联系的任务通常被分解到诉讼法和实体法中,就单一原因而言,它和结果之间的事实联系属于诉讼法审查的内容,是侦查阶段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就复杂原因而言,其中每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通过证据法审查确证,进而要确定由哪个(些)行为对结果承担客观的责任,此时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刑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它严格地说不再是确证结果由那种行为引起的,而是探求作为归责的客观条件,哪些原因事实有法律意义从而能够归责于造成该事实的行为。可见,“在刑法

5、中对行为的特殊考察不仅仅从解释学原因方面看是必要的,而且在刑法精神上也是合理的”[3]337。在此意义上,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也表现出类似的合理性诉求,“它并不象其早期的代表人物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因果理论,而是一种归责理论。”[4]244归属或者归责的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来,他认为,“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5]119尽管黑格尔没有提出客观归责的概念,但是,他的理论为展开客观归属论创造了观念上的先机。1913年,德国学者恩基希指出,等价理论(条件说)实际上以可以被调查的事实为前提,但它无法提供正确的解答,这点至少在实务所谓的“择一因果关系”情形中是公认

6、的,例如不同射手分别开一枪造成一人死亡,当每一枪都是致命的射击时,根据条件说,其结论如同大家所熟知的,必须否定其中的因果关系,因为当任何一枪被假定不存在时,由于仍有另一个致死的射击,结果依然发生,那么两个射击行为便可以互相推诿。为了避免这种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便肯定这种案件中每一个个别射击的因果关系。这篇论文较早明确提出了条件说的实践问题,使法学开始反省和重构侵权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理论。1927年,卡尔·拉能茨在《黑格尔的归属论和客观的归属概念》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客观归属的概念,对刑法上进行客观归属论的研究提供了出发点。1930年,霍尼格明确指出,相对于

7、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而言,法秩序的要求更应当被视为重要的问题。他提出用法的或者规范的“客观的归属”之判断,取代因果关系的判断。霍尼格开启了现代刑法中客观归属论的理论大门,其思想成为罗克辛理论直接而重要的渊源[2]156-159。现代客观归属论体系的形成并在刑法学中奠定较为牢固的地位,当归功于罗克辛。他通过一系列研究,提出了危险增加原理、规范的保护目的等概念,从而构建了客观归属论的基本框架,即: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其次,这个危险在现实中实现为具体的结果;最后,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当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由这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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