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的人格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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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视角下的人格体社会摘要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规范性社会,是人格体的相互交往。法治社会体现的是一个人性世界与当为世界相交融的秩序图式。本文拟从单个个人出发,从法哲学的视角、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法治视野下的人格体、社会规范的发展规律问题。  关键词人格体社会规范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三)主体价值的承认  人格体描述的是一个当为/自由空间图式,是由角色所确定的外在的社会图式;与之相对应,主体描述的则是义务/任意图式,是与角色相适应的内在的个人意志体现,是自我理解的人格体。只有在一个规范性的秩序中,才存在着人格体和主体。霍布斯强调了主体的重要性。普通观念认为仅有外在约束很少

2、给群体带来安全;但是霍布斯则将其限于外在看法上,将内在信仰和外在承认相分离,认为内在信仰是次要、偶然的东西,不应再存在能够表现内在信仰要求的外在承认。这里并未想设立一个“丧失了灵魂”的国家,而是剥去了宗教信仰的外衣。换句话说,霍布斯并没有放弃灵魂,而是给它松了绑。他通过放弃对市民的灵魂作任何考虑,代之以满足于个体的斤斤计较性,即注重了对主体利益的尊重。遂得出结论:自我定义为主体的基础是这样的习惯,即能够在群体中幸福生活,并且能够满怀信赖的把群体规则作为行动准则来接受。霍布斯是第一个贬低内在看法的价值,同时将群体升值为其成员精神创造者的人,这种精神是意识到个体的偶然性的精神。他强调的是一

3、种通过信赖来遵守义务并与个体相和谐的主体价值。  三、规范性相互理解的社会  (一)规范性相互理解  社会是人格体的交往,人的本性要求自身必须同他人进行交往,寻求共同的自由和理解,方能促进社会秩序图式的发展。纯粹的外部制裁,是暴力,是自然而非社会,是不充分的,人格体的交往不是单纯的通过暴力来实现的。只有在规范提供了指导交往的标准时,即只有当规范决定着必须与某种行动相联接时,才产生社会。任意性不能使社会成为可能,而暴力也只是绝对的暴力,不能代替社会中人格体的交往;其间只有规范具有现实性,才合理的解释着当为的社会秩序,形成人格体之间交往的社会。脱离了相互理解,规范本身也是一种悲剧。典型如二

4、战中纳粹分子盲目的追从当时法律的规定,而没有理性的认识到错误的存在,最终留下的尽是惨象和悔恨。  规范在这里起到两方面作用,其一,在交往中规范给行动提供了标准的解释模式。规范并不是指导着活动,而是把活动解释为属于或者不属于某种秩序。而且,当规范被认可时,秩序就被稳定了。如果为了嘲笑规范制定者而违反了一个规范,那么该规范便起了“作用”——将偏离性活动贬低为边缘性活动;如果作为说明模式,规范将阻止这种作用——这应该不存在。其二,规范指导着破坏行为的制裁活动。规范是一种命令,而这种意志将自由的(规范性确定的)人格体和不自由的个体联系在一起,通过产生令其惊恐的原因,而产生某种后果,进而发挥制裁

5、“作用”。  进一步解释,规范作为一种说明图式使个体性追求服从于更上一级的模式——群体利益。这里所理解的规范是建立在群体的自我需要基础上的,而不是诸个体相互作用的合力所形成的;而这种相互理解使得交往成为确实的东西,不仅和规范相联系,而且与认知的世界相联系,排除可以运用自然法则控制的自然世界领域,剩下的即为规范所保障的世界。我们知道单纯的自然性认知规则阻止不了纷争、憎恨、愤怒和欲望,只有人类自身的理性规范才能达到定息止纷的作用。建立在规范性相互理解基础上的诸人格体交往形成了社会,而规范是在交往中具有约束力的、诸个体不能支配的,是人格体必须自己努力获得遵守的解释模式。谁违反了一个在社会性相

6、互理解中所判定的规范,谁就生活在一个仅仅个体性的孤单世界当中,而与社会相隔离。总的来讲,社会的稳定主要是通过大体上使诸个体能够获得某种幸福生活的宪法而实现的,同时是通过规范的制裁而实现的。  (二)个体的幸福生活和秩序的存续  前文已经述及个体世界和人格体世界的分离,基于对规范性相互理解的探讨,进一步引申出了对个体幸福生活和秩序的思考。人格体和遵守规范二者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谁被定义为人格体,谁就被期待着去遵守规范。但是必须把人格性限制在可期待的领域内。对于仅仅是个体能够做到的而超出了角色所要求的事项,不得要求其必须为之。我们知道,人格体是由其角色所确定的,所以就构造了标准化的角色要

7、求,他人可以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东西;而如果提供的东西少于标准,那么就要被作为错误来归责。即谁在其应该是人格体的地方作为个体去行动,谁就不得逃脱他因作为人格体所应承担的欠缺人格性的后果。  责任判断是根据社会确定的尺度进行的:没有达到所要求的人格性。但是只有当个体在社会中发现他的幸福生活时,他才会接受其人格体的定义——主体的自我理解才会成功,也即在社会的不可放弃的存续需要的对面,存在的是个体的同样不可放弃的存续需要。一个秩序的好坏不是体现在偏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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