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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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顺城街17号,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梁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延昌,男,4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郭立杰,男,3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承雷,男,45岁,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忠孝东路5段236巷3

2、弄5号2F.  委托代理人申伟,北京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锋,北京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8号太亚大厦。  负责人孟庆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岚,女,28岁,中行法律处干部,住该单位。  上诉人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9)西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学论文《徐承雷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

3、贷款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新协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延昌、郭立杰,被上诉人徐承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申伟、向锋,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市分行)之委托代理人卢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6月,徐承雷以其购买投资广场B座15层01号房屋,并依合同交齐全部房款,新协公司未按约交房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除新协公司与其签订的购房契约,双倍返还定金14000美金、退还房款12488美元并赔偿利息28037.9美元,返还第三人北京市分行的贷款本息37290.80美元,因签订契约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

4、2433.88美元及利息4821.88美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进行了公证,该契约及补充协议已生效。至1997年11月徐承雷提出履约的催告,新协公司仍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徐承雷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契约及补充契约,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徐承雷请求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付房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及支付因签订合同支出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于1999年12月判决:一、原被告于1995年10月9日,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契约》

5、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徐承雷房款152913.84美元及返还定金14000美元。三、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承雷利息损失(其中7000美元自1995年4月4日至款付清时止,26000美元自1995年10月10日至付清时止。98481美元自1995年11月1月日至款付清时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美元贷款利率计付,上述之利息应扣除原告徐承雷已以的被告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迟延交付

6、的利息人民币25556.51元。四、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承雷为签订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他杂费人民币13428元、公证费815.28美元及利息4821.88美元。五、按《楼宇按揭(抵押〕外汇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利息的时问及利率由被告北京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贷款本金55519美元及1999年9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判决后,新协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判令双方继续履行1998年12月所签协议。徐承雷同意

7、原判。北京市分行未上诉。  经审理查明,徐承雷与新协公司于1995年10月9日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预售房登记。双方合同约定:徐承雷购买新协公司的投资广场B座15层0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3.67平方米,按每建筑方米2544.25美元计算,总价款为263762美元。徐承雷于预售契约签署之日付楼款的10%,即26376美元,30日内付楼价款之90%,扣除1995年4月4日徐承雷已付定金7000美元外,应付230386美元。该契约第5条约定:新协公司

8、须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给徐承雷,除不可抗力外,新协公司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付徐承雷,徐承雷有权向新协公司追索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新协公司未交付房屋的,徐承雷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徐承雷书面通知送达新协公司之日起生效。新协公司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徐承雷双倍返还定金[1][2][3]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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