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ID:258593

大小:49.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07-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_第1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_第2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_第3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_第4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公消〔2012〕89号各支队: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总队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总队要求:一、迅速学习《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是创新消防监管工作,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企业和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办法》,准确把握和领会其精神实质和有关要求。要突出《办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决防止出现宣贯《办法》断章取义、走形变样的现象,切实增

2、强履行《办法》的自觉性。二、切实加强监管。9建筑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各级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总队将定期通报各地系统应用情况。三、及时反馈信息。从8月1日起,全省开始数字身份认证工作,省外分公司在湖北省内分支机构持总公司资质原件、本省机构持本单位资质原件按流程办理数字身份认证。各支队要加强《办法》执行的跟踪指导,认真听取相关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增强《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贯彻执行《办法》有关情况和

3、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数字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管理系统”、“诚信平台”),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实施数字化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4、终身负责制度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数字身份认证的方式核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资质,核发数字身份证,对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在“数字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楚天消防网”登录“数字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数字身份证审核后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诚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资质信息、承接工程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定期将相关信息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9资质与业绩挂钩、市场与诚信挂钩、质量与责任挂钩”。第四条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等消

5、防监督活动中,数字身份证具备资质证明效力。未通过数字身份认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应核查企业资质原件,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数字身份认证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身份认证时,应在“数字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相关资质信息,并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考试合格证、职称证明或执业资质证书。第七条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在收

6、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信息一致性核查,申请材料与数字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一致的,通过数字身份认证并核发数字身份证,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第八条9通过数字身份认证的单位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及时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经核查后予以变更。第九条遗失数字身份证的,应当持资质原件向省公安消防总队重新申请补办。第三章工程信息录入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通过“数字管理系统”,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的相关信息。法定代表人持数字身份证对录入工程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承接工程信息应在下列期限内录入:(一)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完成

7、之日起七日内;(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所承接工程开工之日起七日内;(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第十二条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权限对“数字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工程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一致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在“诚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不良行为登记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良行为:(一)未依法申请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不及时改正的;9(二)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