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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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资立法的完善【内容提要】入世后的中国外资立法与s)中规定,应消除投资领域中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出口替代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数量限制要求等。事实上,这些要求均是违反市场经济运作规律,也是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讲,(1)取消当地成分要求。(2)取消贸易平衡要求[2]。(3)取消进口替代要求。(4)取消出口实绩要求。(5)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要求。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市场准入

2、即投资领域问题,投资领域问题与国民待遇问题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的充分性原则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参与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程度及要求进口国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放其市场,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经贸体制,促进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的自由化。其中s协议的灵活性,还在第3条规定了能为所有成员方适用的例外情形。例外包括诸如幼稚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政治稳定与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需要、边境贸易优惠、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数量限制等。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1

3、)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2)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3)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某些义务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提供技术援助。  (七)磋商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TRIMs协议第8条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协商程序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1994年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s协定对法的透明度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应加紧出台具体得力的措施来贯彻这一原则。  (五)在外资领域,“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不

4、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而就我国外资法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是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又在许多地方存在“次国民待遇”,即为对国民待遇原则的一种扭曲。  就“超国民待遇”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利润再投资、土地使用费、出资、外汇管理等方面普遍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1)税收方面的优惠。主要在所得税和关税领域实行两套制度。以所得税为例,虽然名义上二者的税率都保持在3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相应税法规定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外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和退税。这就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

5、位。(2)利润再投资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条件是再投资所设立或扩建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而这种优惠内资企业是不享有的。(3)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例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地方政府可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4)出资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对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此外外商到经济特区投资,在投资方向、数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

6、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5)外汇管理方面的优惠。根据1997年的《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1996年修订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条例》,同日公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公告》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外汇方面享有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4]。总之,给予外资优惠待遇是我国一贯的做法,这些优惠政策在利用外资方面的确起过积极的作用,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这种以优惠为主的鼓励措施越来越显出其弊端[5]。第一,这些优惠政策不仅

7、造成了内、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而且也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外资企业间的不平等。第二,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优惠措施也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削减。第三,外资优惠待遇的实施加剧了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平衡,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根据TRIMs协议,这些优惠措施虽非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激励措施,但其中对产品出口所给予的税收减免等却极易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禁止使用的补贴”或“可申诉的补贴”,受到相应的制裁。况且,一来优惠措施只是投资环境中的因素之一,不具决定性。而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局的稳定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才是对外

8、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投资环境因素。二来对外资的优惠待遇明显违背了s规定相衔接。这就决定了这次修改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当然,此次对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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